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
立董事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下述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是根据其生产经营
需要,此次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实行回避
原则,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行,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孙公司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向上海思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
售后回租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
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参股孙公司新疆中泰亨惠医疗卫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州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新疆中泰
亨惠医疗卫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除新疆中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外)将所持股份全
部质押给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
担保事项是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为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新疆中泰亨惠医
疗卫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风险可控,有利于促进新疆圣雄氯碱有限公司
正常运营、促进新疆中泰亨惠医疗卫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按计划建设。会议审议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
况。我们认为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产生不利影
响。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
规定,此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
考核目的。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修订以及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王子镐、王新华、吴杰江、贾亿民、韩复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