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康视: 欧普康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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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相
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我们认为:
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扣非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反映公
司盈利能力的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在综合
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
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
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及其
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稿)(以下简
称“2019 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方
案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
存在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修订
稿)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对 2019 计划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
  四、《关于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0 年
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
稿),是为保证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改后的顺利实施的必要之举,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继续发挥激励计
划的作用,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
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稿)对应内
容一并进行修改。
  五、《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计划”)
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
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方案有利于上市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存在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不存在降低行权价格或
授予价格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
条款的议案》,对 2020 计划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形成《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1 年修订稿)》。
  六、《关于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是为保证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改后的顺利实施的必要之举,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继续发挥激励计划的作用,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修订稿)》
对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对应内容一并进行修改。
  七、《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副总经理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肖
永战先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人选,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
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期尚未解除的情况。经审阅肖永战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其具备履行副
总经理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肖永战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八、《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财务总监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卫
立治先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人选,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
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发现有法律法规规
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期尚未解除的情况。经审阅卫立治先生的个人履历,认为其具备履行财
务总监职责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素质,能够胜任相应岗位职责的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卫立治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丁斌、许立新、唐民松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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