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星能源: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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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铝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
立意见如下:
必要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上述资料后,认可该事项,同意将
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避表决。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银仪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效降低公
司应收账款规模,盘活公司应收账款资产,加快资金周转,提升
公司运营质量。交易定价参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没有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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