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 子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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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子企业章程管理办法
(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现
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提升
子公司公司治理效能,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兵红箭)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管理,保障中兵红箭股东权益,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国
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国
资监管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
构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关于中央
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中兵红箭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适用本
办法,其他子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兵红箭出资企业,是指中兵红箭出资
的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独资子公司是指中兵红箭为单
一股东的公司。
  第四条   中兵红箭子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应坚持加强党的全
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
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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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公司章程主要内容
  第五条   中兵红箭出资企业公司章程参照中兵红箭独资子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和修订,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 总则;
  (二)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 股东或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同)
                     ;
  (四) 公司党组织;
  (五)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六) 经理层;
  (七) 监事会(或监事,下同)
                ;
  (八)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 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 附则。
  第六条   总则条款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要求,载明公
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等基本信息;
公司具有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明确按照《中
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第七条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根据《公司法》要求,
结合中兵红箭确定的公司核心使命、发展方向、战略规划及主业
范围等,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
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现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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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股东或股东会条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表述,明确股东或股东会职权范围、股东信息、出资方式等。
  第九条    公司党组织条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
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
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
研究讨论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
程序。
  设立党委的子公司,明确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
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
  设立党支部(党总支)、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子公
司,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
斗堡垒作用,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
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把关。
  第十条    董事会条款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
职责定位;明确董事会组成结构,外部董事原则占多数;明确董
事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会议召开程
序、议事决策机制;明确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工作
机构及相应职责;明确董事会向股东(或股东会)报告、审计部
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
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的
子公司要明确执行董事人数、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经理层条款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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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
化管理;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经营
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
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等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条款明确监事会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载明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
议等权利。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子公司,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三条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等相关条款明确
依法实施职工民主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市场化选人
用人和薪酬分配制度等。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条款明确公司应符合国家
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满足公司财务管
理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应明确股东或股东会、党组织、董事会、
经理层、监事会等治理主体权责边界,确保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科
学规范。
           第三章 公司章程拟订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一)新设公司;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公司;
  (三)其他应制定公司章程的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修订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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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
载不一致;
  (三)股东会(或独资股东)决定修订公司章程;
  (四)其他应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
  第十八条    独资子公司章程由中兵红箭负责制定和修订。章
程草案一般由中兵红箭指定筹备组(包括承担筹备工作的业务管
理部门,下同)牵头拟订,章程修正案一般由独资子公司董事会
拟订。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股东会修
订。章程草案一般由股东委托筹备组拟订,章程修正案一般由控
股子公司董事会拟订。但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
集股东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除外。
  第二十条    筹备组(或董事会)拟订章程草案(或修正案)
的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
  (一)拟订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初稿;
  (二)根据实际情况与中兵红箭章程归口管理部门(简称归
口管理部门)预沟通,并根据沟通意见完善章程草案(或修正案)
初稿;
  (三)组织开展章程草案(或修正案)法律审核,履行程序
审议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并形成决议;
  (四)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申请材料,
控股子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应同时送交其他股东。
  第二十一条    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申请材料包括:
  (一)有关提请章程制定或修订的请示、函件等;
  (二)筹备组(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章程草案(或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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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及修订对照说明);
  (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法律意见书;
  (六)出资协议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公司章程审查
  第二十二条    中兵红箭内部审查包括归口管理部门形式审
查、业务管理部门专业审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兵红箭内部审查工作程序如下(具体流程见
附件):
  (一)归口管理部门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形式审查;
  (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中兵红箭部门职责分工,
将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分送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查;
  (三)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后,向归口
管理部门出具专业审查意见;
  (四)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专业审查意见,反馈筹备组(或董
事会)修改完善;
  (五)专业审查通过后,归口管理部门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
门进行法律审查。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章程草案(或修正案)
申请材料是否完备;
  (二)章程草案(或修正案)是否履行公司内部法律审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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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筹备组(或董事会)审议程序;
  (三)对照相应章程指引,审查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内容
是否完整;
  (四)章程草案(或修正案)涉及事项是否与中兵红箭有关
决策或批复的内容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形式审查通过后,章程草案(或
修正案)涉及事项按照中兵红箭现行制度规定需中兵红箭决策批
复但未决策,或与中兵红箭决策批复不一致的,按照部门职责分
工送交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会主
席,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等设置或调整事项;
  (二)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设置或
调整事项;
  (三)注册资本、股权比例、股东名称等设置或调整事项;
  (四)公司股东会、党委、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经
理层等治理主体的决策权限、议事规则的设置或调整事项;
  (五)其他应中兵红箭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中兵红箭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章程草案
(或修正案)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内容
如下:
  (一)是否符合《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资监管
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出资协议约定;
  (三)是否侵犯中兵红箭出资人权利。
  (四)其他需法律审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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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章程草案(或修正案)涉及事项超出中兵红箭
现行制度规范范围,且按照有关规定需中兵红箭决策但未决策的
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中兵红箭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中兵红
箭已决策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经中兵红箭审查、决策
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中兵红箭相应决策程序并向独资子公司
出具股东决定、向控股子公司出具股东意见。
  控股子公司筹备组(或董事会)在取得股东意见后,召集股
东会会议并履行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或董事会)应依据股东决定或股东会
决议,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公司
章程、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通知书复印件报送归口管理部门。
无法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通知书复印件的,应提供加盖市
场监督管理机关印章的章程复印件。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独资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控股子公司中
由中兵红箭委派的董事,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司章程制定、修订
和审查过程中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中由中兵红箭委派的股东代表应
按照中兵红箭意见行使表决权,按照法定程序,将中兵红箭对公
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的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若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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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中兵红箭意见行使表决权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应依法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中兵红箭出资企业公司章程
制定、修订过程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兵红箭出资企业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
法的规定,可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适应本企业
特点、行业特殊规定等实际需求。
  第三十五条   中兵红箭参股公司章程制定与修订,参照本办
法关于控股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中兵红箭所属各级混合
所有制参股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国有股东对企业财务信息
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保障国有股东的审计监督权限,确保
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参股企业的审计工作规范开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子公司章程
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需加盖中兵红箭印章的,由中兵红箭
出资企业提出,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中兵红箭将按照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
策等要求,及时制定章程管理办法及章程指引的相关细则对本办
法进行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兵红箭证券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9-
附件:1.中兵红箭独资子公司章程指引(设立董事会)
           - 10 -
附件 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子公司章程指引
             (设立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
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
《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意见》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
      【中文全称】
  中文简称:
      【中文简称】
  英文全称:
      【英文全称】(如有)
  英文简称:
      【英文简称】(如有)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
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市场主
体地位,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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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中兵红箭指定的其他职务】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
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
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对公司及其股东、党委成员、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第十条    公司经营宗旨:
               【宗旨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最后应当注明
“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注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
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永久存续】或【具体年限】
                第三章        股东
        第一节 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 12 -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是
公司股东,依法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股东名称: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
     登记机关: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2019225625
     第十五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出资额
股东名称(全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向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二节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批准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主业及调整方案。
     (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下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公司董事长人选,推荐监事会主席人选,对董事和监事履职情况
进行考核,决定其薪酬事项;
     (四)批准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等,组织开展公司董事会
运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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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批准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核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七)审核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按照权限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项;
  (九)决定或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算、清算、申请破产、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宜;
  (十一)决定或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融资方案;
  (十二)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按照权限审核批准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国有产权变
动及相应资产评估备案事项;
  (十四)按照权限决定或批准公司对外捐赠和对外担保方案;
  (十五)按照权限审核批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等
重大财务事项;
  (十六)按照权限审核批准公司重大改革、重组方案;
  (十七)决定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和重大事项进行审计和抽
查检查;
  (十八)对公司执行国资监管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综合
检查;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股东管理制度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按期足额出资到位;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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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滥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行使出资
人权利,维护公司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章         公司党委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公司名称】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
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一般由 5 至 9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
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
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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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
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
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
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
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
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
划的制定;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
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
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
运作事项;
  (四)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
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 16 -
和调整方案;
  (五)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
制定;
  (六)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
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
的重要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八)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专
职副书记可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
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一名职工董事,经由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设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原则上占多数,股东在外部董事中明确 1 名外部董事召
集人。
  【注释:董事会一般由 7 至 11 名董事组成。
                         】
                 - 17 -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设副董事长 1 名(如有)。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董事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考核合格的,经委派或者选举
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同一任职企业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 6 年。
职工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他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
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和股东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聘,或者董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选聘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
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
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
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各自的工作规
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
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设主
任 1 名。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其它委员会主任由董事
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外部
董事应当占多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由
外部董事组成。
                - 18 -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专门委员会
成员应充分表达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
意见并作说明。
  未经董事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
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
略重大举措的方案;
  (二)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按权限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理层
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
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九)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等分支
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 19 -
  (十二)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融资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国有资产转让、国有产权变动方案,按权限决
定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对外捐赠和对外担保方案;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制订公司重大改革、重组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
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
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九)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
大事项;
  (二十一)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二)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
项;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及股东管理制度规
定的其他职权。
             - 20 -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实
际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具体权责、行权方式、议事程序、
决策机制、支撑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对
监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相关专门委员会、
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重大或高风险投资项目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公司不得以非由董事组
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承接董事会授权,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公
司常务会、董事长办公会等会议机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依法明确授权
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报
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第二节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章程、股
东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第三十八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国资监管政策和股东要求;
  (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
决权,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对提交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材料提
出补充或修改完善的要求;
  (五)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
                 - 21 -
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对董事会和任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
案材料提出补充或修改完善的要求;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职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
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津贴;
  (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
面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十)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监事会反映和征
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权利。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任职企业规章制度,贯彻
股东意志,重视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原则,
审慎决策,担当尽责;
  (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守履
职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董事对国家
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
  (三)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股东
对董事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
                - 22 -
他人提供担保;
  (四)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
取利益,不得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
  (五)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年度履职时间达到有关要求;
认真勤勉履行董事职责,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
展情况,认真阅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公司的重大损
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
  (六)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
董事会的其他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充分的信息,独立、客观、
审慎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或发表明确的意见建议;除不可抗力
等特殊情况外,董事一个工作年度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
不少于总次数的四分之三;
  (七)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依法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关联的业务;
  (九)不得让公司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
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
  (十)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股东、公司组织的有关
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十一)如实向股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客观性、完整性;(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第四十条    外部董事与公司不应当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
               - 23 -
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
还应当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的义务。
             第三节     董事长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
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发展
的部署和有关上级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
在的问题,推动有关工作落实、督促有关问题整改;
  (二)组织召开战略研究,每年度至少主持召开 1 次董事会
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
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方式、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
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确定董事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
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五)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
决;
     (六)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 24 -
  (七)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工作报告,建立董事
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
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
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八)负责建立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联系机制,
对监事会提示和要求公司纠正的问题,负责督促、检查公司的落
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向监事会反馈;
  (九)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
  (十)根据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的文件;与总经理签署年度和任期经营责任书等有关
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
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若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十一)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
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二)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代表董事会向股东报告年度工作;
  (十三)按照股东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及时提
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
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25 -
  (十四)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事的
意见,并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第一责任人。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长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时,由副董事长履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权;未设副董事长
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
事长或者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董
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
定。定期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 26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股东认为有必要;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
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
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议程、议题及有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
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
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
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以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应当通过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
                - 27 -
  第五十二条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两名以上外部董事
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重大分歧的,该事项一般应当暂缓
上会;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该
事项暂缓上会的,董事会应当采纳。
  同一议案提出缓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一议案提出两次
缓议之后,提出缓议的董事仍认为议案有问题的,可以在表决时
投反对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向股东反映和报告。
  第五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
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
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等相关
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计入董事会研究决
策议题所需的出席董事席位。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外
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
围、代为表决的意见、授权的期限等。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
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作重大修改
的议案,应当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复议的时间和方
                - 28 -
式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形
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
姓名、出席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议题、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
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等
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应当归档保管,永久保存。
  第五十九条    股东可派人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会议。公司纪委书记、监事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会议。
  第六十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
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
出法律意见。
  第六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企业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职,一般应当为专职。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并报股
东备案。
                 - 29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公
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公司治理研究,组织制订公司治理相关规
章制度;
  (二)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董事会会议议案和材料;
  (四)组织保管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会议其他材料;
  (五)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六)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
的工作;
  (七)协助董事长拟订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作
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
长,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九)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监事会的日常联络;
  (十)董事会授权行使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定董事
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
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
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公司治理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事务、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会议、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指导子企业董事会建设等
                - 30 -
工作,为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经理层
  第六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聘
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职数】名、总会计师 1 名、总法律
顾问 1 名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是公司
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公司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董事会与经理层
各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协议和考核责任书(业绩合同),按照约定
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实施聘任或解
聘。董事会原则上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特殊情况
可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
一般为 3 年。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
协议。
  第六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
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监事
会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人员;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 31 -
  (六)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八)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
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融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拟订公司的资产处置、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
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五)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
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六)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
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的
其他职权。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明确符合公司实
际的总经理职权及有关标准。】
  第六十九条    经理层应当制订总经理议事规则,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
授权。
                - 32 -
  第七十条    总经理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
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和要
求,完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七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公司如不
设监事会,设 1 至 2 名监事,由股东委派。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设副主席 1 名(如有)
                        ,由股东推荐、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十二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行使监事权利所需的公司有关信息、审阅公司的
财务报告等;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
提交的监事会会议文件、材料可提出补充要求,对表决事项行使
表决权;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
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并负责提出议案;
                  - 33 -
  (六)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七)监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行使监事职权外,还行使以下权
利: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
文件;
  (四)向股东报告工作;
  (五)《公司法》规定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四条   监事连续 2 次未能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监事行使职权,视为不能履行职务,监事会应当通过股东和
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七十五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向股东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职工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非职工监事在任期届满
前提出辞职的,辞职由股东批准。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 34 -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报告工作;
  (五)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六)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经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
监事或股东要求,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的监事代行其职务。半数以上监
事出席时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
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
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35 -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
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
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
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
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
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
经营需要,公司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场化招聘,建
立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关键人才薪酬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
式的中长期激励;实行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关键、以岗位管理为基
础的市场化用工,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
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
  公司采取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 36 -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 120 日内,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企
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过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股东收益管理制度等执行。
  第八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负
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出资企业的经
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指导和
监督。
  第八十八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
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
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
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报股东批准。
  第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37 -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九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批准后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等人员提出辞职或任
职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不当然解除,
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股东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的规定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报股东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38 -
附件 2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子公司章程指引
               (设立执行董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
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
《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意见》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
      【中文全称】
  中文简称:
      【中文简称】
  英文全称:
      【英文全称】(如有)
  英文简称:
      【英文简称】(如有)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
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市场主
体地位,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 39 -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长【或中兵红箭指定的其他职务】为公司法
定代表人。
  第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
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
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对公司及其股东、党委成员、执
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第十条    公司经营宗旨:
               【宗旨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最后应当注明
“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注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
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永久存续】或【具体年限】
                第三章       股东
         第一节 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 40 -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是
公司股东,依法对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股东名称: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湘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国工业园莱茵路
     登记机关: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2019225625
     第十五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出资额
股东名称(全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向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二节 股东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批准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主业及调整方案。
     (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设立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
监事,下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公司执行董事人选,决定经理层人员的人选,推荐监事会主
席人选,对执行董事和监事、经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决定其薪酬事项;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年度工作报告,组织开展公司执行董
                     - 41 -
事运行评价;
  (五)批准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核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七)审核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按照权限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项;
  (九)决定或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算、清算、申请破产、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宜;
  (十一)决定或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融资方案;
  (十二)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按照权限审核批准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国有产权变
动及相应资产评估备案事项;
  (十四)按照权限决定或批准公司对外捐赠和对外担保方案;
  (十五)按照权限审核批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等
重大财务事项;
  (十六)按照权限审核批准公司重大改革、重组方案;
  (十七)决定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和重大事项进行审计和抽
查检查;
  (十八)对公司执行国资监管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综合
检查;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股东管理制度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按期足额出资到位;
                - 42 -
  (二)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滥用股
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股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行使出资
人权利,维护公司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章         公司党委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公司名称】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
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一般由 5 至 9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
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
                  - 43 -
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
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
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
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
论后,再由执行董事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前置研究
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
划的制定;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
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
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
运作事项;
  (四)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
                - 44 -
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和调整方案;
  (五)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
制定;
  (六)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
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
的重要事项;
  (七)执行董事授权决策方案;
  (八)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执行董事、监事
会、经理层,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专
职副书记可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一节   执行董事设立和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部分董事会职权由股东行使,
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股东任免   产生。执行董事
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当向
股东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聘,在新选聘执行
                - 45 -
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执行董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股东负有的相关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三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三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履行职务知悉的国
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
略重大举措的方案;
  (二)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按权限决定公司经营计划;
  (四)制订执行董事年度工作报告;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
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等分支机
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一)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融资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对外捐赠方案;
               - 46 -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重大改革、重组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建立审计部门向执行董事负责的机制,执行董事依法批准年度审
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
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七)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对执行董事决定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十八)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
大事项;
  (十九)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及股东管理制度规
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
党委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制定执行董事工作规则,明确执行董事工作要
求。
               - 47 -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
对监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应通过制定授权管理制度明确授权
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及责任、权限条件等内容。
          第二节   执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章程、
股东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执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对执行董事需要作出决定所提交的文件、材料提出补
充完善的要求;
  (三)检查执行董事决定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
人员予以配合;
  (四)根据履职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
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津贴;
  (六)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执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
等方面的待遇;
  (七)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监事会反映和征
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守履
                 - 48 -
职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执行董事对
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
  (二)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股东
对执行董事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
取利益,不得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
  (四)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勤勉履行执行董事职责,
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情况,认真阅读公司的
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向股东报告所发现的、应当关注
的问题,特别是公司的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充分的信息,独立、客观、审慎地对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的意见建议;
  (六)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依法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关联的业务;
  (八)不得让公司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
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
  (九)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股东、公司组织的有关
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十)如实向股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保证所提供信息的
客观性、完整性;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勤勉
               - 49 -
义务。
  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
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侵占公司利益所得收入必须退还公司,
并解除其执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违反本章程第三十八第八项规定所得
财物必须退还公司或相关企业,情节严重的,解除其执行董事职
务。
  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应当为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执行
董事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的规定,致使公司遭
受严重损失的,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并按照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
究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行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经理层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股东聘任或解聘。公司
设副总经理【职数】名、总会计师 1 名、总法律顾问 1 名等,由
总经理提名,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执行董事的监督管理。
  公司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执行董事与经理
层各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协议和考核责任书业绩合同,按照约定开
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实施聘任或解聘。
原则上执行董事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特殊情况可授权总经理
                - 50 -
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一般为 3 年。
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向执行董事报告工作,
接受执行董事的监督管理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以外的人员;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八)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
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融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拟订公司的资产处置、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执行
董事批准后组织实施;
                - 51 -
  (十五)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
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六)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
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执行董事授权行使
的其他职权。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明确符合公司实
际的总经理职权及有关标准。】
  第四十六条   经理层应当制订总经理议事规则,经执行董事
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执行
董事授权。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公司和执行董事负有忠实和勤勉的
义务,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执行董事
决定和要求,完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七章         监事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职数】名,由股东
委派。
  第四十九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行使监事权利所需的公司有关信息、审阅公司的
财务报告、检查公司财务等;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 52 -
  (四)向股东报告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六)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监事
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五十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向股东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股东批准。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
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
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
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
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
                 - 53 -
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
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
经营需要,公司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场化招聘,建
立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关键人才薪酬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
式的中长期激励;实行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关键、以岗位管理为基
础的市场化用工,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
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制度。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
  公司采取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 120 日内,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企
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过执
行董事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股东收益管理制度等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
                  - 54 -
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出资企业的
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 名,
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
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执行董事提出
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报股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批准后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等人员提出辞职
或任职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不当然解
除,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股东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 55 -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的规定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报股东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
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授权公司执行董事负责解
释。
               - 56 -
附件 3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章程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
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
行)》、《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意见》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
      【中文全称】
  中文简称:
      【中文简称】
  英文全称:
      【英文全称】(如有)
  英文简称:
      【英文简称】(如有)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注
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市场主
体地位,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 57 -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或中兵红箭指定的其他职务】为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八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
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
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对公司及其股东、党委成员、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第十条    公司经营宗旨:
               【宗旨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内容。最后应当注明
“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注释: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
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永久存续】或【具体年限】
            第三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 58 -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
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序号、股
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序号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全称)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向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二节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行
使表决权;
     (二)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依法获得公司的
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议记录、公司财务
报表等)
   ,公司有义务对股东的上述知情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对公司的
出资;
     (五)按照对公司的实缴出资份额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
缴出资;
     (六)公司终止、解散、清算时,按其对公司的实缴出资比
                   - 59 -
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释: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股东原则上按照实缴的出
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如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有关约定内
容,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的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
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不同
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
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
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
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
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该受让第三人
依《公司法》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三节        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以
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主业及调整方案;
                - 60 -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
下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其进行
考核,决定其报酬;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等,开展董事会运行
评价;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按照权限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项;
  (九)决定或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算、清算、申请破产、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宜;
  (十一)决定或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融资方案;
  (十二)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按照权限审核批准公司国有资产转让、国有产权变
动事项;
  (十四)按照权限决定或批准公司对外捐赠和对外担保方案;
  (十五)按照权限审核批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等
重大财务事项;
  (十六)按照权限审核批准公司重大改革、重组方案;
  (十七)决定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和重大事项进行审计和抽
查检查;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61 -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
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 1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
上的董事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
知全体股东,涉及股东会审议事项所需文件、信息和资料,应当
与通知一并送达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
决权,但股东间另有约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须经代表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章         公司党委
                - 62 -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
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公司名称】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
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一般由 5 至 9 人组成,最多不超过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促
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
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
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
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
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导班
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
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
                 - 63 -
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
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
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
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前置研究讨
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经营方针、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投资计
划的制定;
  (三)重大的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
本运作、担保、工程建设事项,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
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方案,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
运作事项;
  (四)重要改革方案,企业及重要子企业设立、合并、分立、
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和调整方案;
  (五)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方案的提出,基本管理制度的
制定;
  (六)工资收入分配、企业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
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
的重要事项;
                - 64 -
  (七)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八)其他需要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
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
书记。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党委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的
党委专职副书记可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且不在经理层任职。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和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
人负责的决策制度。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一名职工董事,经由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设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原则上占多数,控股股东在外部董事中明确 1 名外部董
事召集人。
  【董事会一般由 7 至 11 名董事组成,在有关政策法规、合
资协议中对董事席位有明确约定的,可按约定作适当调整。
                         】
  第三十二条   董事由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推荐人选,经股东
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
                     设副董事长 1 名(如有)。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65 -
  第三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考核合
格的,经委派或者选举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同一任职企业连续
任职一般不超过 6 年。职工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他董事
任期届满,经股东推荐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和股东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聘,或者董事在任期
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选聘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提名委员会
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设置、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
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
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各自的工作规
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
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由 3 至 7 名董事组成,设主
任 1 名。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担任,其它委员会主任由董事
长提名,经董事会批准。专门委员会中应有外部董事。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时,专门委员会成
员应充分表达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
见并作说明。
  未经董事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
                - 66 -
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
议;
  (二)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按权限决定公司投资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根
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理层
业绩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方案等事项;
  (五)制订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
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九)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分公司等分支
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
  (十二)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融资方案;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国有资产转让、国有产权变动方案,按权限决
定一定金额以下的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对外捐赠和对外担保方案;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67 -
  (十七)制订公司重大改革、重组方案;
  (十八)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
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审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度审计计
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
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九)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问责制度;
  (二十)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
大事项;
  (二十一)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二)决定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的股东权利所涉及的事
项;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实
际制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具体权责、行权方式、议事程序、
决策机制、支撑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与监事会联系的工作机制,对监
事会要求纠正的问题和改进的事项进行督导和落实。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相关专门委员会、
                - 68 -
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但是重大或高风险投资项目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公司不得以非由董事组
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承接董事会授权,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公
司常务会、董事长办公会等会议机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授权管理制度,依法明确授权
原则、管理机制、事项范围、权限条件等要求,建立健全定期报
告、跟踪监督、动态调整的授权机制。
          第二节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章程、股
东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第四十四条   董事在公司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国资监管政策和股东要求;
  (二)获得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
决权,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对提交董事会和所任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材料提
出补充或修改完善的要求;
  (五)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
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对董事会和任职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
案材料提出补充或修改完善的要求;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职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
情况;
                - 69 -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津贴;
  (九)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董事职务时享有办公、出差等方
面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十)必要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股东会、监事会反映和
征询有关情况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权利。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和勤勉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任职企业规章制度,贯彻
股东意志,重视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原则,
审慎决策,担当尽责;
  (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保守履
职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董事对国家
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
  (三)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股东
对董事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擅自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四)遵守诚信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
取利益,不得违规接受报酬、工作补贴、福利待遇和馈赠;
  (五)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年度履职时间达到有关要求;
认真勤勉履行董事职责,熟悉和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
展情况,认真阅读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时向董事
                - 70 -
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公司的重大损
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
  (六)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
董事会的其他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充分的信息,独立、客观、
审慎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或发表明确的意见建议;除不可抗力
等特殊情况外,董事一个工作年度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
不少于总次数的四分之三;
  (七)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依法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关联的业务;
  (九)不得让公司或者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承担应当由
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馈赠;
  (十)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控股股东、公司组织的
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十一)如实向股东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保证所提供信息
的客观性、完整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勤勉
义务。
  第四十六条   外部董事与公司不应当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
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外,
还应当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正当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的义务。
              第三节       董事长
               - 71 -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享有董事
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发展
的部署和有关上级部门的要求,通报有关监督检查中指出企业存
在的问题,推动有关工作落实、督促有关问题整改;
  (二)组织召开战略研究,每年度至少主持召开 1 次董事会
和经理层成员共同参加的战略研讨或者评估会;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全年定期董事会会议计划,
包括会议的次数和召开会议的方式、时间等。必要时,有权单独
决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确定董事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议题,对拟提交董事
会讨论的有关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提交董事会讨论;
  (五)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执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使每位董事能够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
决;
  (六)负责组织制订、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工作报告,建立董事
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情况,并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
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下次
董事会会议上报告;
               - 72 -
  (八)负责建立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联系机制,对监事会提示
和要求公司纠正的问题,负责督促、检查公司的落实情况,向董
事会报告并向监事会反馈;
  (九)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
产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其他方案;
  (十)根据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
级管理人员的文件;与总经理签署年度和任期经营责任书等有关
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
署的其他文件;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若
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十一)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考核建议,提请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及其薪酬事项;提出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方
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十二)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董事会审
议,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三)按照股东有关要求,负责组织董事会向股东及时提
供信息,并组织董事会定期评估信息管控系统的有效性,检查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整改,保
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与外部董事进行会议之外的沟通,听取外部董事的
意见,并组织外部董事进行必要的工作调研和业务培训;
  (十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危机情形,无法及时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下,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对公司事务行使
               - 73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董事长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第一责任人。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长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长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履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各项职权;未设副董事长或者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第四节     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特;未设副董
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董
事会会议的次数,应当确保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的需要。董
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应当在上年年底之前确
定。定期会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二)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三)股东会认为有必要;
                - 74 -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除特别紧急事项外,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
议通知和所需的文件、信息及其他资料,应当在会议召开 5 日以
前,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
式、议程、议题及有关资料、通知发出的日期等。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弃权。
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
通过普通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
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以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二)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应当通过特别决议通过
的事项。
  第五十八条   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
事项有重大分歧的,该事项一般应当暂缓上会;认为资料不完整
或者论证不充分,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该事项暂缓上会的,董事
会应当采纳。
  同一议案提出缓议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同一议案提出两次
               - 75 -
缓议之后,提出缓议的董事仍认为议案有问题的,可以在表决时
投反对票,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向股东会等反映和报告。
  第五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
场会议形式举行。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也可采用
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者形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
出决议。
  第六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等相关主
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计入董事会研究决策
议题所需的出席董事席位。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外
部董事不得委托非外部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
围、代为表决的意见、授权的期限等。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
机构,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或者作重大修改
的议案,应当在对议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复议,复议的时间和方
式由董事会会议决定。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形
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
姓名、出席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议题、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
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等
               - 76 -
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应当归档保管,永久保存。
  第六十五条   股东可派人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会议。公司纪委书记、监事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会议。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等有关人员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
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接受质询。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并提
出法律意见。
  第六十七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与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六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
企业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具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职,一般应当为专职。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公司重要决策会议。党委会研究讨论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并报股
东会备案。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公
司治理机制建设,组织公司治理研究,组织制订公司治理相关规
章制度;
  (二)组织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实施,管理相关事务;
                 - 77 -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准备董事会会议议案和材料;
  (四)组织保管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和会议其他材料;
  (五)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的文件;
  (六)负责与董事的联络,负责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
的工作;
  (七)协助董事长拟订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运作
的各项规章制度;
  (八)组织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
长,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向董事会报告;
  (九)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的日常联络;
  (十)董事会授权行使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规定董事会
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
生效。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
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公司治理政策理论研究和相关事务、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会议、反馈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指导子企业董事会建设等
工作,为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六章       经理层
               - 78 -
  第七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聘
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职数】名、总会计师 1 名、总法律
顾问 1 名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是公司
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公司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董事会(执行董
事)与经理层各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协议和考核责任书(业绩合同)
                            ,
按照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实施
聘任或解聘。董事会原则上授权董事长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
特殊情况可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经理层成员
每个任期一般为 3 年。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
岗位聘任协议。
  第七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
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和监事
会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人员;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 79 -
  (八)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
立或者撤销方案;
  (十)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及融资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拟订公司的资产处置、对外捐赠或者赞助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三)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四)拟订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和法律合规管理体系的方案,经董事
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五)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
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六)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
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的
其他职权。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明确符合公司实
际的总经理职权及有关标准】
  第七十五条    经理层应当制订总经理议事规则,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总经理应当通过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行使董事会
授权。
  第七十六条    总经理对公司和董事会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
务,应当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董事会决议
                - 80 -
和要求,完成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公司经营计划。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七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股东较多
的可以适当扩大监事会职数;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
以不设监事会,设 1 至 2 名监事,由股东委派。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设副主席 1 名(如有)
                        ,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十八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行使监事权利所需的公司有关信息、审阅公司的
财务报告等;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
提交的监事会会议文件、材料可提出补充要求,对表决事项行使
表决权;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
                - 81 -
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五)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并负责提出议案;
  (六)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七)监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除行使监事职权外,还行使以下权
利: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
文件;
  (四)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公司法》规定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条    监事连续 2 次未能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
他监事行使职权,视为不能履行职务,监事会应当通过股东会和
职工民主程序予以撤换。
  第八十一条    监事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向股东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职工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生效,非职工监事在任期
届满前提出辞职的,辞职由股东会批准。
                - 82 -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
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定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六)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
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经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
监事或股东要求,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股东指定的监事代行其职务。半数以上监
事出席时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临时
会议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
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 83 -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八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八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
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
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
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
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八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
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
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
经营需要,公司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市场化招聘,建
立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核心关键人才薪酬制度,灵活开展多种方
式的中长期激励;实行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关键、以岗位管理为基
础的市场化用工,建立员工公开招聘、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
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等制度。
                - 84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审计和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十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采取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 120 日内,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企
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编制。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过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协议等执行。
  第九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董事会负
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出资企业的经
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指导和
监督。
  第九十四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
名,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
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 85 -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
案,按本章程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九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九十七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
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批准后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等人员提出辞职或任
职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不当然解除,
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股东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86 -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的规定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四)其他应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形。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报股东会决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
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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