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 国投中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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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
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按照规定
的时限、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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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或审批的
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各部门(中心)、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
体。
   第五条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 2 个交
易日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且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方式、时间、内
容和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信息,体现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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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各部门及其
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起草、提供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
数据时,应保证文件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并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一致,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遵守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否则应该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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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
取监管措施、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
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
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按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或报告。
   第十六条 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
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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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
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报备文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
报送登记,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九条 应披露的信息可以公布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
上,但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二十条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的事项。公司应
当在信息披露完成后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
主承销商,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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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
但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
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
会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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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
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
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
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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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
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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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
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
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
  第三十七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规定
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
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定期信息披露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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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
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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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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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涉及上述重大事
项应当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
行文件。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向市场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披露。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
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
换。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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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
至少于变更前 5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
行计划,应当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
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
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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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
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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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
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
责为:
  (一)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
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 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
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
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 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
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
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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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六)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七)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监会;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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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
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
制等,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证券事务代表或董
事会秘书授权相关人员代行有关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对外信息披露前有权就披露信
息有关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根据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
变化或本公司经营情况的需要,取消或暂时停止该信息披露,但
不得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
理部门,负责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
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
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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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
披露的纪律。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
职责:
   (一)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参见第三十九条所列
重大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
时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二) 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
书完成任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
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或通过董事会秘书
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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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
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
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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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
豁免披露。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
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
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
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
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七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
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确保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和其他可能接触该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
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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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
他应披露的信息,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
豁免披露的,审核和办理相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手续;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七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
场传闻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 21 -
   第七十五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追究
责任:
   (一)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对已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
人的责任,导致该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真实、准确、完整上报材料,
导致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错办、漏办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
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
审议;
   (二)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22 -
  (五)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 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存档。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事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
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接受媒体采访及投资者调研
  第七十八条 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
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
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包括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
息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原则上只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
会秘书可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新
闻媒体的采访。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 23 -
   除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人或授权人外,公司所有其他人员严
禁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和接受媒体采访。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外部单位和个人对公司进行咨询或要
求进行采访、参观等活动,必须报董事会秘书处进行审批。董
事会秘书对是否接受采访做出决定,并对接受采访的有关内容
和人员进行安排。
   第八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
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八十二条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
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八十三条 解答投资者、新闻媒体等机构和个人咨询的问
题要以公司所有已对外披露材料内容为依据,不得超出公司对
外已披露材料的内容。
   第八十四条 对于电话采访尤其要谨慎,避免对方利用电话
录音等手段,抓住回答中用词不当地方而大做文章,造成公司
股票或声誉方面的不利影响。
   第八十五条 对暂时不能解答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待请
示有关部门或领导解决后,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进行回复。
   第八十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信息披露内容要做好记录和整理,
包括电话咨询内容,以便事后进行核查。
- 24 -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
季度报告披露前 10 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
行现场接待、媒体采访等活动。
      第九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
社会影响时,公司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
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
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十条 年报重大差错,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其
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25 -
   (二) 违反《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
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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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九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
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
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
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变更公告。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管、保密与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
                            - 27 -
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非定期信息
披露)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责任的情况要及时更新和记录,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九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
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九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未按
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
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公司将根据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通报、
记过、开除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一条 除 非 特 别 说 明 , 本 制 度 所 使 用 的 术 语 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 28 -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
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
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原《国投中鲁果
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接受媒体采访等有关规定》《国投
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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