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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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
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
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
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应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
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
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经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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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
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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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
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募集
资金的使用实行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联签
制度。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要由使用部门提出使用
募集资金的使用报告,由使用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门审核,
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再报领导联签后执行;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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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
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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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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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如适用)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
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
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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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
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对公司的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
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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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
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
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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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
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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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
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
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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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
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
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1/2 以上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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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1 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
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进度的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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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
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
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原《国投中鲁果汁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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