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经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70%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收购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70%股权符合公司整体发展
的需要,公司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
司出具了评估报告,遵循了公开、公平的原则。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收购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就收购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70%股权事项聘请
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选聘程序的合法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收购江西金辉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70%股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定价公允。具体
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
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并遵循
了市场通用惯例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
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根据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
场同类型公司评估状况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
机构在本次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
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
符合标的公司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
恰当,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
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
评估结果公允。标的公司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各方在公平、
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
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漆韦华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