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 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规范
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长汇报。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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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 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
评;
(五) 公司现任监事;
(六)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会秘书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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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按照其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
出异议后,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
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
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六条 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3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
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
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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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
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
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董事会秘书
职位不得长期空缺,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
时间超过 3 个月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
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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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
制建设,包括:
(一)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二)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
项;
(四)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其他职权,包括:
(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
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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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培训;
(四)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分工或者总经理
的授权,分管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方面的工作。在职责或授权
范围内,负有审核、检查、协调、处理、决定、签署文件的权
力,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六)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因工作需要时,受总经理
委托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七)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公司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
办公室的工作,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以及经费方面予以必要
的保证,包括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对必要工作费用的支配权、
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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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
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培训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 2 年至少参加 1 次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 1 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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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
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相冲
突的,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原《国投中鲁果汁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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