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
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结合《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
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或安排。
有利于创新公司薪酬体系,进一步吸引人才;有利于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实
现跨越周期的业务发展;有利于承接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实现行业引领;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授予授权日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并同
意以 25.63 元/股的价格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2.5214 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钱大群
王克勤
李世鹏
吴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