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宏柏新材
股票代码:605366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姓名: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衢州市华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兴华路西段北侧商贸城西 200 米院内 523
通讯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巨化北道 130 号
股份变动性质:法人资格丧失,持有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姓名:吴华
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紫荆花苑 23 幢
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巨化北道 130 号
股份变动性质:法人资格丧失,间接持股变成直接持股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因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人会议决议解散公司,由其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对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
的宏柏新材的股票进行分配。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
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宏
指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柏新材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吴华
因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算注
销, 法人资格丧失,其持有的宏柏新材股份由合伙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从而引起的相关权益变动。
吴华原通过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间接持有宏柏新材股份现变成直接持股。
本报告书 指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菏泽华越 指 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的基本信息
名称 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曾用名 衢州市华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街道兴华路西段北侧商贸城西 200 米院内 523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吴华
注册资本 365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8000555077226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 2012-10-09
经营期限 2012-10-09 至 2022-10-08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咨询策
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
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吴华持股 92.6672%,郑伟持股 5.3730%,上海幻汐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主要股东
伙)持股 1.9608%。(此处为认缴比例)
姓名 吴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出生年月 1957-06-15
通讯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巨化北道 130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的基本信息
姓名 吴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出生年月 1957-06-15
通讯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巨化北道 130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任公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此外还
担任乐平市宝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衢州市嘉
任职情况
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衢州市华正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
圳龙蕃实业有限公司董事、江西电化高科有限公
司董事
(三)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 出资额占实缴资本的
比例
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上海幻汐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进行出资 ,不参与此次分配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因菏泽华越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公司,并已取得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
记通知书》,由其合伙人按比例对菏泽华越所持有的宏柏新材股份的股票 21,817,720 股由合伙
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上海幻汐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进行出资,不参与此次
分配。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菏泽华越不再持有宏柏新材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吴华通过菏泽
华越间接持有宏柏新材现变成直接持股,从而引起的相关权益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后,菏泽
华越不再拥有任何宏柏新材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菏泽华越已收到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后续非交易过户事项尚需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未来 12 个月暂无明确股份增持或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华未来 12 个月暂无
明确股份增持或减持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经菏泽华越合伙人会议决议,决定解散菏泽华越并进行清算。菏泽华越已取得菏泽市行政审批
服务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公司。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菏泽华越持有的宏柏新材
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菏泽华越不再持有宏柏新材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华通过菏泽华越间
接持有宏柏新材的股份变为直接持有宏柏新材 6.21%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菏泽华越注销后,相应证券资产 21,817,720 股股票及孳息(包括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
将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由于上海幻汐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进行出资 ,
不参与此次分配。本次分配不触及对公司的要约收购,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应分配宏柏新材
序号 菏泽华越股东姓 持有菏泽华越 应分配宏柏新材 股份占宏柏新材总股
名 的实缴资本的 股份数量 本比例
比例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份按菏泽华越合伙人的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股份过户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吴华将直接持
有宏柏新材 20,622,229 股(占宏柏新材股本总额的 6.21%)。上述股份性质均为无限售流通
股。
上市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格;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
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减持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公告。本企业
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减持计划并
予以公告;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在减持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采取大宗交易方式时,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 5%。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并导致本企业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本企业
将在减持后的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第(1)项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适用前述(1)、
(2)项时,本企业应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减持数量。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两年内,累计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100%。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
他情形。(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
前,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①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②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行人,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
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买卖的相关规定。
菏泽华越在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关承诺。
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宏柏新材股份不存在股份被质押、
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宏柏新材股份
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披露要求,对本次权
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
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盖章):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吴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签字):吴华
签署日期:2021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
上市公司名称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区工业九路
股票简称 宏柏新材 股票代码 605366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天中
信息披露义务 人 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信息披露义
街道兴华路西段北侧商贸
名称 限合伙) 务人注册地
城西 200 米院内 523
拥有权益的股 份 增加? 减少 ?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比例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 司 上市公司实
是? 否? 是?否 ?
第一大股东(发行 际控制人
完成后) (发行完成
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非交易过户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披露前拥有权 益 股票种类:普通股
的股份数量及 占 持股数量:21,817,720 股;
上市公司已发 行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6.57%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持股数量:0 股;
拥有权益的股 份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
数量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 拥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后
有权益的股份 变
方式:合伙企业解散通过非交易过户分配的股份
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露
不适用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否 ?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买 是□ 否 ?
卖该上市公司 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不适用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不适用 ?
的负债,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不适用□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所 江西省乐平市塔山工业园
上市公司名称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地 区工业九路
股票简称 宏柏新材 股票代码 605366
信息披露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紫荆
吴华
名称 务人住所 花苑 23 幢
拥有权益的股 份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比例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务人是否为
是否为上市公 司 上市公司实
是? 否? 是?否 ?
第一大股东(发行 际控制人
完成后) (发行完成
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合伙企业解散通过非交易过户分配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披露前拥有权 益
的股份数量及 占 无
上市公司已发 行
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票种类:普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持股数量:20,622,229 股;
拥有权益的股 份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6.21%
数量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 拥
时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后
有权益的股份 变
方式:合伙企业解散通过非交易过户分配的股份
动的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露
不适用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是否拟于未来 12 是□ 否 ?
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 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 买 是□ 否 ?
卖该上市公司 股
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不适用 ?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不适用 ?
的负债,未解除公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 否 ? 不适用□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盖章):菏泽华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吴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签字):吴华
签署时间: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