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舟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的会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
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拟终止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
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9,000,000 股及作
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6,000,000 股,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实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决定,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爱明 许中缘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