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之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承诺履行期限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将国贸盈泰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股权处置承诺
的履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目
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因
此,同意《关于延长公司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提供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独立董事审阅前
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吴晓强先生具备了
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未发现有《公司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发现曾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形。
我们参与了本次董事会的全过程,本次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
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公司董事会聘任吴晓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大进、程文文、翁君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