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
规定,对金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金春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1654 号
文同意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已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数量为 9,00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 3,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2,000 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尚未解除的限售股份数量为 69,501,05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7.92%,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50,498,9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2.08%。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中的部分限售股,共计
让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该部
分限售股将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的变化情况
自上市之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
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限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为上海永强鸿坤资产经营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永强鸿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由此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永强鸿坤在限售期内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
因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永强鸿坤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永强鸿坤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市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份总数(股) 售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上海永强鸿坤资产经营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 3,150,000 3,150,000 3,150,000 -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东结构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本次解除限售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
其中:首发前
限售股
高管锁定股 1,050 0.0009% 1,050 0.0009%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20,000,000 100.00% 3,150,000 3,150,000 120,000,000 100.00%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春股份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
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金春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金春股份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陆丹君 汪家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