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则
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的日常工作部
门。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按照指引要求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为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可以直
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进行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重大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
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
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
以便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
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
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更新)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外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
合同等处分。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起法律诉讼,并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