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科技: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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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
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
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三)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
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
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
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相关备查文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刊登于
指定报刊和上交所网站,置备于公司证券投资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五)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部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
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
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中、英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
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本管理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
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通报,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投资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
料,编写临时公告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董事长批准后公开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司证券投资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认真审核信息披
露文件;
 (三)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上交所审核;
 (五)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 公司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
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公司有关部门
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交
所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事项负有
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对与本制度第一章所列基本原则之一相违背的行为负责。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较大变化;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
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公司监事会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
议。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五)各部门和各子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一章所列各项基本原则执行,对任何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
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六)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履
行。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
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
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宜和与投资者联系的部门是证券投资部,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本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一)作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组
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及会议记录的
保管;
 (三)准备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促使公司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
清,并报告上交所和证监会;
 (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八)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九)公司章程、上交所上市规则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
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
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
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
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按交易金额的大小及交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各项管理制度规定,采取不同的交易
授权。对于经常发生的正常业务的费用等采用公司各单位、部门逐级审批制度;对非
经常性业务交易,如对外投资、发行股票、资产重组、转让股权、担保、关联交易等
重大交易,按不同的交易额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的经济运行质量、经济效益、内控制度、各项费用的支出以及资产保护等进行监
督,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提出纠正、处理违规的意见。有重大违规行为,公
司内部审计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确需了解的人员范围
内。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关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四) 其他因工作关系、合法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
息,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
给予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向其追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
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
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可
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
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件等,交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
 第四十九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
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收集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
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
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二条 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
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谴
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江苏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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