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发行人”或“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
(证监许可[2021]3476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通证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或“联席主承销商”)及联席主承销
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
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
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激智科技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要求及激智科技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激智科
技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期首
日,即 2021 年 12 月 1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
股票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20.64
元/股。
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宁波激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
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的
发行价格为 25.00 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21.12%。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
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 25.00 元/股,发行
股数 27,92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 698,000,000.00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7 名,锁定期均为 6 个月,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
下:
单位:元/股、股、元
序号 发行对象 产品名称 发行价格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投资私募基金
富荣基金-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荣长赢 1 号单一 80,000 2,000,000.00
富荣基金管理有限 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 富荣基金-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荣长赢 3 号单一 1,600,000 40,000,000.00
资产管理计划
富荣基金-东莞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荣基金欣盛 9 号 2,000,000 50,000,000.00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太平资管-工商银行-太平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品
JP Morgan Chase
JP 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Association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 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
管理有限公司 发展系列之国海创新 1 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
南方天辰(北京)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
保基金 1101 组合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大成基金-光大银行-大成
公司
合资产管理计划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三组合 400,000 10,000,000.00
青岛市北文旅新旧 青岛清晨资本管理有限公
合伙) 转换基金(有限合伙)
诺德基金-蓝墨专享 9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基金
浦江 121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诺德基金-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 200,000 5,000,000.00
诺德基金-首创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 202 80,000 2,000,000.0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 诺德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 218 480,000 12,000,000.00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兴银投资有限公
司-诺德基金浦江 25 号单一 1,200,000 30,000,000.00
资产管理计划
诺德基金-湖南高新纵横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诺德基金
浦江 340 号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乌鲁木齐东鹏创动股权投
星棋道和股权投资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
伙) 棋道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发行对象为 17 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细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
上述获配对象均在《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
邀请书对象的名单》
(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投
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
联方,且不存在上述机构和人员通过结构化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情形。不
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其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
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
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698,000,000.00 元(大写:陆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 9,670,238.68 元(大写:
玖佰陆拾柒万贰佰叁拾捌元陆角捌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拟用于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
(五)缴款与验资情况
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联席主承
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投资者缴纳申购款到位情况的
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 08749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2 月 7 日止,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 17 名认购对象
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人民币 698,000,000.00 元(大写:陆亿玖仟捌佰万元
整)。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海通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
了认股款。
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065 号)。经审验,
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止,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920,000 股,发行
价格为 25.00 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8,000,000.00 元(大写:陆亿
玖仟捌佰万元整),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及印花税合计人民币 9,670,238.68
元(大写:玖佰陆拾柒万贰佰叁拾捌元陆角捌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其中,计入注册资本 27,920,000.00 元(大写:贰仟柒佰玖拾贰万元整),计入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60,409,761.32 元(大写:陆亿陆仟零肆拾万玖仟柒佰陆
拾壹元叁角贰分)。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
募集资金金额、缴款与验资情况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
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476 号),同意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向深交所报送《宁波激智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以下简称“
《发行方案》”)及《拟
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
构投资者、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 49 名投资者以及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
的投资者、公司前二十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的下列网下机构投资者:
(一)不少于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
不少于 10 家证券公司;(三)不少于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本次发
行簿记前(即 2021 年 12 月 3 日),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收到共计 44 名新增
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其中个人投资者包括:俞伟、张萍、文杰、杨哲、王政、周
韶华、张怀斌、徐国新、曾祥绪、杨志强、林春晓、林素真、舒钰强、许联才、
龚邦志、王世春、任长海;机构投资者包括:深圳亿鑫投资有限公司、兴证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星星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大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
福顺通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金投乾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智信创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福建平潭盈方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叙永金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济南瑞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湖南国企改革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
州湘信咨询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济南瀚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
岛市北文旅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棋道和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UBS AG、恒力(北京)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工投高新技术投
资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在中伦律师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
购意向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
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也符合发行
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
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
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申购保证金情况
在中伦律师的全程见证下,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 2021 年 12
月 3 日上午 8:30-11:30),联席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48 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截至
其余 43 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参与本
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均为有
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万元
发行对象
对象 认购对象 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 保证金
类别
北信瑞丰基金-中投保信裕资产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百瑞 138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铂绅三十七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25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潇湘君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宜祈良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
民生证券优选 7 号、8 号、9 号、10 号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民生证券添益 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方天辰景
晟 25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青岛凡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凡益多策略与时偕行 26.69 3,000.00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 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稳健成长证
券投资私募基金
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纵贯策略三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招证托管户
太平资管-工商银行-太平资产太平之星 98 号资管
产品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东鹏创动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业(有限合伙)
兴证证券资管-湖北高投产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兴
证资管鑫远【2020016】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翼敦鑫顺和 1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招商证券资管-招商证券资管 1 号 FOF 集合资产管
管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 25.68 4,000.00
企发展系列之国海创新 1 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3.99 4,900.00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
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
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询价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中伦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
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
下:
深圳纽富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纽富斯稳健成长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国海创新资
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国海创新 1 号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南方天辰(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方天辰景晟 25 期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青岛市北文旅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棋道
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
值 1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以
下简称“《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完成备案
程序,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赢 3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富荣基金欣盛 9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管理的大成基金阳光增盈稳健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管理的诺德基金浦江 12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107 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0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18 号单
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25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诺德基金浦江 340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管计划备案办法》”)所认定的
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备案程序,并已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号资管产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社保基金 1101 组合、全国社保基金
一一三组合分别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保基金产品,不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法》、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资管业务管
理办法》、
《资管计划备案办法》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
行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QFII),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
《资管业务管理办法》、
《资管计划备案办法》所认定的私募投
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基金法》、
《私募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资管业务
管理办法》、
《资管计划备案办法》所认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无需
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其
中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获配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的规定完成了备案程序。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
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开展
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分类等级与风险
序号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JP 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青岛市北文旅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有
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星棋道和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核查,上述 17 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和联席主承销商投资
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及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
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不存在上述机构和人员通过结构化产品等方式间接参
与认购的情形,也不包括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规定在 2021 年 12 月 2 日下午 17 时前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认购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
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
定。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
(深证上审〔2021〕365 号),深
交所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
司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进行了公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
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 日进行了公告。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3476 号),同
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进行了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实
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和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已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476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海通证券和联席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
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不存在上述机构和人员通过结构化产品等
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
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薛阳 章江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林传辉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