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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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8     证券简称:中际旭创        公告编号:2021-137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山东中际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王伟修、王晓东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
对山东中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伟修、王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48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山东中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王伟修、王晓东:
  你们作为中际旭创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 2017 年 7 月中际旭创向刘圣
等 27 名交易对手方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其持有的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 60 个月内的任何时候至少较刘圣及其一致行动人届时合计持
有的中际旭创股票所占股份比例高出 5%”。但你们在 2017 年 9 月至 2017 年 11
月、2018 年 2 月至 2020 年 7 月期间持有的中际旭创未质押部分股份比例与刘圣及
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占比差额低于 5%,违反了前期作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
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与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决
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将持续加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
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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