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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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
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和董事会;
  (三)监事和监事会;
  (四)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协调,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
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应符合境内
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
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
畅通。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
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按照《上市规则》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
绩预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
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临时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格式编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
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
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的;
  (六)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
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如果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应当在环保部
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
窗口指导的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无先例事项时,应提前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前述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
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
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其披露要
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上市规则》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经公司批准后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
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工作部署,按时向公司证券部提交所负责编制
的内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提供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公司证券部负责汇总、整理相关资料,并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五)定期报告草案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
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监事会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七)公司证券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意见修改相关内容,形成定期报
告报送稿。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
见,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董事会秘书组织安排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披露定期报告报送稿。
根据相关规定向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定期报告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部报告,在信息未公开前,应注意做好
保密工作。
  (二)公司证券部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并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披露。
  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外的临
时报告,应履行以下程序: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
员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
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
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
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
公司名义发布。
  (三)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办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含重大无先例事项)发生时,在第一
时间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给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共媒体中出现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二级市场股价产生异动时,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出问询函。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回复。公司根据回复情况,如发生需要披
露的事项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生上述情况时,根据监管要求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三)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首要责任人为该重大事件的最先知悉人、直接经
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程序
  (一)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事务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应当于信息公开披露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该披露信息文
本登载于公司内外部网站,并报告相关人员;
  (三)相关人员应将相关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司证券部。
  第四十七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范围限于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证券部管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代行其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部门、
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配合的义务,须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
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
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
事会秘书。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第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
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股价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排查
  第六十五条 股价敏感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股价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进行股价敏感信息
排查,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其所涉股价敏感信息进行排查,并应将有关信息以书
面形式通知公司证券部。
     第六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对归集的股价敏感信息进行分析,并依据本制度
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
制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工作程序按《公司内部审计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并
对其进行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管;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八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七十五条 本章所指外部单位是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
位。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七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八十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外,公司不得向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
绝报送。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
司有权机构决定外,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
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八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
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同时,公司应将报送依据、
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
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向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八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
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八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批,擅自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给公司和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八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
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八十九条 本章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九十条 本章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公
司各部室、所属企业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按照监管规定,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总体协调,负
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应为年报编制工作提供帮助与指导,并对所提供的用于编制年报的书面资料的准
确性负责。
  第九十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由财务部统一组织编制,并对其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涉及到年报编制的相关部室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年报编制的统一要
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第一手核算资料和相关业务的书面资料。
  第九十五条 年审会计师应当按照年度报表审计工作计划,勤勉尽责、按时
高质地完成审验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九十六条 经过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负责安排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或直接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并对操作的准确性和报送的及时性负责。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一百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一百零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一百零二条 责任追究由公司董事会裁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室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十章 文件保管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
的传送、审核文件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存档。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实行电子及纸质文件存档管理,由公司证
券部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上述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一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
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
他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并依据
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在法定公开披露日期前向相
关部门提供公司未披露的相关报表及信息,应注明“未经披露,注意保密”字样,
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要求履行义务,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和发生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前泄漏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损失的,相
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应纳入公司
对其的考核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按规定将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报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并备置公司办公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相悖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均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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