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 9888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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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豫园股份/公司 指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2018 年激励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
《2019 年激励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激励计划/《激励计
指 《2018 年激励计划》及《2019 年激励计划》
划》
公司根据相关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在该等股票上设置一定期限的锁
限制性股票 指
定期,在达到相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并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公司法》 指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证券法》 指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5 日中国证券
《管理办法》 指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的决定》修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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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时现行有效的《上海豫园旅游商
《公司章程》 指
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
《法律意见》 指
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法律、法规 指
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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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致: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相
关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其引用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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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
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
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
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财务分析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
所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文件中的某些数据和
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
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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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相关激励计划;2.登
录上交所网站查询相关激励计划的公告文件;3.查阅相关激励计划的董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2018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制订<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订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日,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
司实施《2018 年激励计划》。
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确认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励计划、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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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将王基平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将
刘斌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了《2018 年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
同日,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就《2018 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豫园股份监事会对
《2018 年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2018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
会议)的授权,因李苏波、陈雪明、任远亮 3 名激励对象已从公司离职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王蔚 2018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董事会同意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已向 4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19,900 股,回购价
格为 3.61 元/股。同日,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就《2018 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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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权及《2018 年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 41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
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 1,399,200 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同日,豫园
股份独立董事就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解除限售事宜。
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
案》,同意解除限售事宜。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
时会议)授权及《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戴琦、周成、
夏菊香、王伟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公司或控
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曹荣明 2019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
果未达到“良好”,已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 2019 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74,5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3.61 元/
股。同日,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就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四次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权及《2018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除戴
琦、周成、夏菊香、王伟、曹荣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74,500 股限制性
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外,其余 38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 1,333,200 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同日,
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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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
《2018 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刘斌、张毅、叶志铭、曹荣明已
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
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田左云 2020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良
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
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 2020 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 5 名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210,8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
币 3.61 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 760,988 元。同日,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就回购
注销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
票第三期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
会认为:除刘斌、张毅、叶志铭、曹荣明、田左云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 1,142,400 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
限售。同日,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19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关于制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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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制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
议案,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同日,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
公司实施《2019 年激励计划》。
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
订<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相关议
案,对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确认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计划、 2019 年员工期权激励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订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了《2019 年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
相关事宜。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同日,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议案。豫园股份监
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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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 2019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
议)的授权,因激励对象苏璠、李项峰、戴琦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
的职务,并解除了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董事会同意公司收
回原代管的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 2019 年度现金股利, 并同意将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89,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为人民币 4.31 元/股。同日,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除苏璠、李项峰、
戴琦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89,000 股限制性股票已经回购注销外,其余 38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期及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刘斌、张毅、邵冲、季文君、
陈晓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
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激励对象田左云 2020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
到“良好”,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
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 2020 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 6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313,31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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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4.31 元/股,回购总价款为人民币 1,350,366.10 元。同日,豫园股份独立董
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
票第三期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权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
会认为:除刘斌、张毅、邵冲、季文君、陈晓、田左云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
计 313,310 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外,32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 792,660 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
限售。同日,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并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情况
本所承办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了相关激励计划;
第三十次会议决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度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相关审计报告”);5.取得豫园股份出具的
书面说明等。
在审慎核查的基础上,本所承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2018 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情况
《2018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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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33%
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33%
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34%
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根据豫园股份披露的《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
号:临 2018-111),《2018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1 月 5
日,登记日为 2018 年 12 月 11 日。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2018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自 2021 年 12 月 13 日起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
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本次解除限售的 33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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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相关审计报告,2018 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020,736,944.79
元,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为 3,208,213,531.61 元,2020 年归属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18-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97 亿元。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
本次解除限售的 33 名激励对象 2020 年
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业绩考核
度业绩考核均达到“良好”及以上,满
达到“良好”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
足解除限售条件。
例解除限售,否则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解除限售的
条件均已成就。
数量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共涉及 33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股
票数量为 1,142,4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锁限制
已获授予限制性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股)
一、董事、高管
董事长助理、
董事会秘书
执行总裁、
CFO
董事、高管小计 1,860,000 632,400 ——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2,014,800 5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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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合计 3,874,800 1,142,400 ——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2019 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情况
《2019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019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12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3%
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24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3%
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 36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4%
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根据豫园股份披露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9-089),《2019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0
月 31 日,登记日为 2019 年 12 月 3 日。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2019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起始。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
就情况如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本次解除限售的 32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相关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 3,020,736,944.79 元,2019 年归属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18-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3,208,213,531.61 元,2020 年归属于上市
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97 亿元。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610,337,220.80
元, 2018-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9,839,287,697.20 元。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
本次解除限售的 32 名激励对象 2019 年
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业绩考核
度业绩考核均达到“良好”及以上,满
达到“良好”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
足解除限售条件。
例解除限售,否则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解除限售的
条件均已成就。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共涉及 32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股
票数量为 792,660 股,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可解锁限制
序 已获授予限制性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号 股票数量(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股)
一、董事、高管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次可解锁限制
序 已获授予限制性 本次解锁数量占已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号 股票数量(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股)
董事长助理、董
事会秘书
董事、高管小计 1,585,000 523,050 ——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1,030,690 269,610 ——
合计 2,615,690 792,660 ——
经核查,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一)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份解除限
售手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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