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建
立相应的监督和防控机制,落实相关职责,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
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
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防范的原则与措施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资金等财务资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
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机
构、业务上实行分开;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
动资金。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特别严格控制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风险。
第八条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生产经营
需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依据公平、
互利原则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明确约定资金支付条款和相应的
违约责任。该等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公司的经营
独立性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定期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严格监控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
作中,应当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与审查,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止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负有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规范、财务会
计制度和本制度,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
司资金的日常执行和控制职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日常监督职责。
发现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报告。
第十六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
金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
方立即予以清偿。
当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不予及时清偿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同时,董事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资金占用人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冻结;凡资金占用人不能及时返还被占用资金的,
董事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变现其股权等方式依
法追回。
若因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资金占用人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
金的情形,公司原则上应当要求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
条件下,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清偿,但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
批准。
第十八条 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
金的情形,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当因其行为给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相应追究其赔偿责任;当其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章,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他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应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对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依据法定程序
对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罢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