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康药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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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相关业务的审计
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自其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以来,均能勤勉尽责,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
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独立董事:刘江峰、郝岚、王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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