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1-067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类金融投资业务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香溢融
通(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上海))类金融投资业务合同
纠纷事项,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以及查封、冻结、
扣押通知书。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初 220 号《民事判决书》。
? 案件原告:香溢投资(上海);
案件被告:高为民、杭州静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静如)。
? 涉案金额:合伙份额回购金额本金 3,400 万元、投资收益以及违约金。
? 本次诉讼案件已判决,但尚未生效,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概况
万元,单一自然人认购 220 万共同设立“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公司控股子公
司香溢投资(上海)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该基金存续期限 18 个月。2017 年 8
月 30 日,香溢上海能源投资基金完成备案手续,该私募基金正式成立。
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善见),作为优先级有限
合伙人间接持有合伙企业标的资产新潮能源 1,000 万股(以 3.4 元/股估值)。宁
波善见各合伙人情况如下:
合伙人 出资 管理及决策机制 各合伙 主要权 其他情况
人地位 利义务
杭州静如 实缴出 作为基金管理 劣后级 协议约 为高为民的回购及补偿义
投资管理 资 300 人,执行合伙事 普通合 定基金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有限公司 万元 务,负责保管合 伙 人 管理费
伙企业的证照和 (GP) 为 200
印鉴。 万元
渤海国际 实缴出 与基金管理人共 劣后级 2016 年 10 月,合伙企业宁
信托股份 资 管合伙企业银行 有限合 波善见将 95.99%新潮能源
有限公司 20,000 账户、证券账户 伙 人 股票质押给第三方(以下
(高为民 万元 和证券资金账 (LP1) 简称:质权人)融入 16,140
为该产品 户。 万元,高为民最终获得该
单一投资 笔借款并于 2016 年 11 月
人出资) 受让渤海国际信托份额。
高为民 未实缴 劣后级 高为民承诺回购香溢投资
出资 有限合 (上海)有限合伙份额及
伙 人 收益补偿
(LP2)
香溢融通 实缴出 优先级 优先级 2017 年 9 月,香溢投资(上
(上海) 资 3,400 有限合 有限合 海)入伙
投资有限 万元 伙 人 伙人享
公司 (LP3) 有优先
分配权
合伙企业持有的标的资产为 80,679,403 股新潮能源股票,其中 77,444,000
股用于质押借款,合伙企业对外融资债务共计 17,140 万元。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香溢投资(上海)退伙前新潮能源股票处置均价 X,香
溢投资(上海)收益确定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 X≤3.8 元/股时,向香溢投资(上海)分配收益=1,000*(3.8-3.4);
当 3.8 元/股
+ 1,000*(X-3.8)*80%;
当 4.2 元/股
*70%+1,000*(4.2-3.8)*80%+1,000*(3.8-3.4);
当 X> 4.6 元/股时,向香溢投资(上海)分配收益= 1,000*(X-4.6)*60%+1,000*
(4.6-4.2)*70%+1,000*(4.2-3.8)*80%+1,000*(3.8-3.4);
合伙人一致同意:香溢投资(上海)入伙合伙企业期限为 18 个月,入伙届
满 14 个月后合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归还香溢投资(上海)本金并按约定分配
投资收益。香溢投资(上海)入伙合伙企业届满 18 个月,如合伙企业未能足额
向其归还本金、分配投资收益的,高为民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回购香溢投资(上
海)的合伙份额。
形式通知高为民和杭州静如,要求履行补偿协议项下的回购及补偿义务,但对方
一直未能履行协议。2019 年质押的新潮能源股票 40,339,702 股被处置,净处置
金额 98,333,284.50 元全部用于偿还质权人债务,且宁波善见持有的剩余新潮能
源股票被其他利益相关方申请冻结,香溢投资(上海)通过合伙企业已难以获得
本金和收益分配。鉴于高为民和杭州静如的违约行为,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提起诉讼,2021 年 1 月 15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浙 02
民初 220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 年 2 月 8 日,香溢投资(上海)向浙江省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1 年 3 月 11 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查封、冻结、扣押通知书》,保全以下事项:
冻结高为民持有杭州静如股权 600 万股 60%股权,自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023
年 3 月 3 日止;冻结高为民持有杭州泉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 30 万股 30%股
权,自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023 年 3 月 3 日止;冻结高为民和杭州静如分别持有
的宁波善见股权 100 万股 0.4202%股权和 300 万股 1.2605%股权,自 2021 年 3
月 5 日至 2023 年 3 月 4 日止;冻结高为民和杭州静如分别持有的宁波智度五云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 2,700 万股 90%股权和 300 万股 10%股权,
自 2021 年 3 月 5 日至 2023 年 3 月 4 日止;冻结杭州静如持有上海惠之稠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股权 1000 万股 100%股权,自 2021 年 3 月 4 日至 2023 年 3 月 3 日止。
详见公司临时公告 2021-01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初 220
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涉案违约金问题,法院认定约定利率过高,酌情调减为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关
于杭州静如是否另行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保证合同是主合
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于担保从属性原则,保证责任的范
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其不应另行支付保证合同项下违约金。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
告香溢投资(上海)回购合伙份额本金 3,400 万元;二、被告高为民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香溢投资(上海)投资收益 400 万元;三、被告高为
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香溢投资(上海)违约金 9,753,080 元
(自 2021 年 1 月 5 日起以 3,80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杭州静如
对被告高为民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静如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被告高为民追偿;五、驳回香溢投资(上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328,894 元,由原告香溢投资(上海)负担 55,365 元,被告
高为民负担 273,52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高为民负担。被告杭州静如对被
告高为民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香溢投资(上海)投资宁波善见的项目已于 2019 年末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
财产保全查封的股权处置比较困难,不易变现;本次诉讼案件已判决,但尚未生
效,目前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维护公司权益,并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