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保荐机构”)作为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港务”、“上市公司”、“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对厦门港务向控股股东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港
务”)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经营发展资金需要,公司控股股东国际港务
在总额度内可于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利率不高于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
同档次信贷利率或费率水平。单笔借款的额度、期限和具体利率将在上述范围内,
由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国际港务根据实际情况商议确定。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际港务持有公司 386,907,52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陈朝
辉先生、白雪卿女士、吴岩松先生、林福广先生、陈赟先生回避表决。
(2)对于本次事项,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该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
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产重组,不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厦门市海沧区港南路 439 号
法定代表人:蔡立群
注册资本:人民币 272,62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23285L
经营范围: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2、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
流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3、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
顶推、拖带服务;4、船舶港口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5、港口设施、设备和港
口机械的租赁服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审批许可才能从事的经营项目,必
须在取得审批许可证明后方能营业。)
主要股东: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福建省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际港务近三年经营情况良好,2020 年度国际港务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净资产为 1,306,780.53 万元(未经审计)。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际港务持有公司 386,907,52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国际港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具体情况,公司及所属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国际港务申请总
本金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额度的借款,借款金额在总额度内可于有效期内循环
使用,利率不高于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或费率水平。
单笔借款的额度、期限和具体利率将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国际港
务根据实际情况商议确定。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借款的利率不高于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或
费率水平,单笔借款的具体利率将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或所属公司与国际港务
根据实际情况商议确定。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平、合理、公允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国际港务向公司及所属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缓解公司及所属公司资金
需求,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推动业务发展,可以更好地保证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交易总额为 321,556.68 万元(其中向国际港务借款发生额 315,500 万元,借款余
额 205,607.93 万元,借款利息 6,056.68 万元)
。若考虑本次交易,公司与国际港
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约为 621,556.68 万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
开了第七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避了表决。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的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
项关联交易事项。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确认,并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上述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
的市场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中金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对厦门港务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米凯 龙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