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
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
司将该 5 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7,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二、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
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
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
会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
规、有效。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