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产融: 中航产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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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航产融或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
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航产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
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中航产融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债券类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大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业绩考核和重大收入分配事项;
  (十九)决定公司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变更;
  (二十)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中航产
融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航产融应当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中航产融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
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中航产融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中航产融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中航产融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
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航产融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航产融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中航产融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中航产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中航产融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中航产融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
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
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
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中航产融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
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中航产融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中航产融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
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中航产融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被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分别
由现任董事会和现任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分别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提出
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监
事任职资格的人士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
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
会提交该候选人的简历。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一条 当中航产融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公司股份达到 30%及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规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应当
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
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
享有的总票数。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
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
数乘以应当选独立董事人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票
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乘以应当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
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应当选董事或者监
事人数,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二名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应当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
部分人士可以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需在公司下次股东大会上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二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中航产融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具体以公司公告的地点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应在
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
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
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中航产融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便捷方
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该等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具体程序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实施。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中航产融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受委托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中航产融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中航产融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册的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中航产融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
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
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航产融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
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中航产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
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
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
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应主
动向股东大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依照大会程
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表决。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
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
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
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
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
投票表决时,应由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
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前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的股东;
  (六)存在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情形的股
东。
  第四十五条 除中航产融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中航产融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由下次股东大会对不足人数部
分进行选举,直至选举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中航产融提供的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
当事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
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进行现场监
督。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中航产融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等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
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向出席会议
的股东(包括代理人)作特别说明。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就任之日起算,至该届董事会、
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中航产融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
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八条 中航产融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
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中航产融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
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
会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
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
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十三条 中航产融董事长对除应由监事会实施以外
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
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航产融应当修改本
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修改本规则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
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 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航产融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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