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证券代码:002063 证券简称:远光软件 公告编号:2021-028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由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光软件”、“公司”或
“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
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
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426.53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2,298.3334 万股的 2.5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
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
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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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81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技术业务骨干。
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8.51 元/股。在本激励
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股票期权在授权完成日起满 24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每期行权的比例分
别为 40%、30%、30%。
本激励计划各行权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
条件如下:
单位 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
净资产收益率 ≥7.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较 2020 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对标
远光软件 净利润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EVA >0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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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远光软件承诺:本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远光软件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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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公司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
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
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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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本公司、公司、远光软件 指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
股票期权 指
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及技术
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
授权日 指
须为交易日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
有效期 指
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
等待期 指
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
行权 指
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
可行权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
行权价格 指
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行权条件 指
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
《工作指引》 指
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试行办法》 指
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指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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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
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 指
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司章程》 指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
《公司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指
计划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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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专业管理人才及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管理骨干、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
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法》
《工作指引》
《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国资发考分规〔2019〕
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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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
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
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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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工作指引》
《试
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
及技术业务骨干。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
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81 人,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
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
劳务合同。
所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已经参与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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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
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
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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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426.53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2,298.3334 万股的 2.5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本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
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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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
占本激励计划授
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出权益数量的比
权数量 日股本总额比例
例
(万份)
王新勇 董事、总裁 11.76 0.34% 0.0089%
向万红 董事、副总裁 11.76 0.34% 0.0089%
秦秀芬 高级副总裁 11.76 0.34% 0.0089%
李美平 高级副总裁 11.76 0.34% 0.0089%
简露然 高级副总裁 11.76 0.34% 0.0089%
毛华夏 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 11.76 0.34% 0.0089%
姚国全 副总裁 11.76 0.34% 0.0089%
毕 伟 总工程师 11.76 0.34% 0.0089%
王志刚 副总裁 11.76 0.34% 0.0089%
陈 婷 副总裁 11.76 0.34% 0.0089%
曾 增 副总裁 11.76 0.34% 0.0089%
郑佩敏 副总裁 11.76 0.34% 0.0089%
袁绣华 副总裁 11.76 0.34% 0.0089%
李永华 副总裁 11.76 0.34% 0.0089%
管理骨干、技术业务骨干
(共计 667 人)
合计 3,426.53 100.00% 2.5900%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员工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
象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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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
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股票期权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
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分别为 24 个月、36 个月
和 48 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
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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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授权完成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完
第一个行权期 40%
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完成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完
第二个行权期 30%
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权完成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权完
第三个行权期 30%
成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
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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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8.51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
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8.51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8.51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7.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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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运行规范;
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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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符合《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授予考核条件
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注: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净
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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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2 年-2024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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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各考核年度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单位 考核指标 考核目标
净资产收益率 ≥7.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较 2020 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11%,且不低于对标
远光软件 净利润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EVA >0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当年及次年的考核计算范围。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每个行权期对应的行权数量与其对应年度的组织绩效、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挂钩,具体如下:
个人考核结果
A B C D
组织考核结果
优秀 全额行权 全额行权 部分行权 全额注销
良好 全额行权 全额行权 部分行权 全额注销
合格 部分行权 部分行权 全额注销 全额注销
较差 部分行权 全额注销 全额注销 全额注销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符合全额行权,且符合其他行权条件的,可以依据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申请股票期权全额行权;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符合部分行权,
公司可酌情决定当年可行权股票期权的额度,最高可行权额度不超过当年额度的
其相应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当年不得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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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五)对标企业选取
按照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远光软件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所属的行业中,对照本次激励计划行权考核指标,以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净资
产收益率以及公司实际业务技术方向等情况为筛选指标,选取对标企业 20 家,
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原则上不调整,若在考核年度中,因对标
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等
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本
计划有效期内,若上述对标企业存在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被收购
资产对企业利润规模的影响。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入,电力市场的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势头迅猛,能
源互联网的生态体系逐步成型,促进了能源行业企业管理信息化市场需求增长。
国家电网公司确立了“建设世界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的建设目标,意味着全球最
大公用事业企业将逐步推进运营方式的整体性变革。南方电网进一步提速“综合
能源服务公司”转型,国家电投集团推进“智慧国家电投”总体目标落地,其他的
各大电力央企也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推进高质量发展中的价值和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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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国内主流的企业管理和社会服务信息系统供应商,专注大型企业管理
信息化逾 30 年,长期为能源行业企业管理提供产品与服务。在发展历程中,公
司紧密跟进能源、电力行业动向,精研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人
工智能、区块链等多种新兴技术,形成覆盖企业全业务的信息神经网络和工作协
同处理云平台,构建了新一代企业管理生态系统。为了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
竞争力,本激励计划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复
合增长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及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等指标能够直接的
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盈利能力。具体业绩指标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
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设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最后,本计划不仅设定了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同时设定了个人层面的绩效
考核指标。只有在两个指标同时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才能行权,获得收益。
综上,本计划的考核指标设定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
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
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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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
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 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配股
Q=Q 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
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三)缩股
Q=Q 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远光软件股票缩
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四)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
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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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二)配股
P=P0×(P1+P 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 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行权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
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
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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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
授权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
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二)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股
票期权各期的行权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
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四)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
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五)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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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股票期
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0.5×(2+3)+30%×0.5×(3+4)+30%×0.5×(4+5)=3.4 年)
近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3,426.53 万份,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
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
额为 7,108.04 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
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 2022 年 1 月授予
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
全部行权,则 2022 年-2026 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行
权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技术和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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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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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及《公
司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
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
决议、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本计划在通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公告程序后,将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审
核批准,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八)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九)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
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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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十一)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
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
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
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
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
等内容。
(五)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申请,经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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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
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
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股
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六)公司将授予情况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一)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
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
者的交易信息等。
(二)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
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
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
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
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四)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六)公司将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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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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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