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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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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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大会议事
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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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
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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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通过: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 1 项至第 4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三)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资
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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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重大交易。
  交易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上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除外,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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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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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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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八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
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
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当披露说明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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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涉及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批的事
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公
布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应说明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
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 15 天通知该会计师
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
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
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时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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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应
当等于或多于应选人数,并以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选。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
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
本预案。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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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表决方式以及表决程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三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三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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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
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六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通过视频、网络、电话
等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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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监督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内容包括: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每名独立董事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一)股东可就议程所列议题提出质询。
  (二)主持人可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作出回答。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
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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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    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题。
  第四十七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作必要说明或发放必要
文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出具意见,
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
行表决。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应认真填写表决单,大会表决期间,股东不再发言。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上“同意”、“反对”、“弃权”的所
选空格内打"√",并在“股东签名处”签名。若表决单没有签名,则该事项表决
视为“弃权”,若表决单已经签名而表决栏为空白则该事项表决视为“同意”;
表决栏中多选则视为“废票”;出席股东大会而未交表决单的均视为“弃权”。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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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
  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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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或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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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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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股东大会提案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提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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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
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当日公告该决议。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通知,是指以书面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有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中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
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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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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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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