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变动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
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和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附录十
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
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
他相关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从事融
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
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其他相关人员及其前述人
员的父母、配偶等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规定、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无论何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
消息,或尚未办妥本制度关于进行交易所规定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如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监事的身份拥有与公司证券
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二)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六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
发之日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
至业绩刊发之日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四)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五)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有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无论何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
或尚未办妥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均不得买卖公
司股份。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监事的身份拥
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公司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本制
度第五条规定的禁止买卖期间开始前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禁止买卖期间的
安排。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若董事、监事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券,而有关出售
或转让被第八条第(二)项所禁止,有关董事和监事除了必须符合本制度及《上
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的其他条文外,亦需遵守本制度第十四
条有关书面通知及确认的条文。在出售或转让之前,有关董事、监事必须让董事
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
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董事、监事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此外,公司亦需
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书面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出售或转让的交易,并说明其认
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出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公司必须立即刊登公告披露
有关交易,并在公告中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事、监事是在特殊
情况下出售或转让。
第十条 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
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
理买卖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持有的公司证券时,必须受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
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
内;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
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拟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
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董
事长拟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
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并须接获
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董事、监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
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
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有关董事、监事要求批准其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请求,
须于五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由此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取批准后五个
交易日。
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发出并且获得确认,
且有关董事、监事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书面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
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
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
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
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送交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当在该等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转借股份
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假如在公司成为香港上市公司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
有公司债权证的权益;
(八)当成为公司的董事或最高级管理人员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
仓,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就上述第(七)至(八)项有关事情,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次申报”,
所以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十个营业日,就其他有关事情作出
申报则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三个营业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存董事和最高级管理
人员权益和淡仓的登记册,该等登记册在每次董事会议上可供查询。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
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
所持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在招股说明
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四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
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
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三十一条 公司 A 股上市满一年后,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照 100%自动锁定。
第三十二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三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
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
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
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
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以
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
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
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
内容: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
规定执行;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除
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作出说明并提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和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自本制度实施之日,公司原《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