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1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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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
范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的行
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到境外
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制定《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份托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
公司存管。公司将根据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的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
东资料,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公司及受托代管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证券登记公司及受托代管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持有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之日起成为公
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股权登记日终止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所有股东的名册副本;
  (2)公司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包括:(a)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b)主要地址(住所);(c)国籍;
(d)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务;(e)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公司已发行股本状况的报告;
  (4)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量、
购回股份支付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的报告(按内
资股及H股进行细分);
  (5)公司债券存根;
  (6)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阅)及公司的特别决议副本、董事
会及监事会会议决议副本;
     (7)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监事会报
告;
     (8)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备案的最近一期的年度
报告副本。
     公司须将以上除第(2)项以外的第(1)至(8)项的文件及任何其他适用
文件按H股上市规则的要求备置于公司的香港地址,以供公众人士及股东免费查
阅(除了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只可供股东查阅外)。本公司股东也可以查阅本
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二)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东大会职权范围;
     (三)提交程序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四)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
  董事会有权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本条第(二)款规
定的条件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拒绝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提案内容以及不予提交审议的
理由;审核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不得无故拒绝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权
  (一)持有或者合并持有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享有董事、监事提名权,
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除采取累积
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提案
提出程序应遵守本规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三)股东不得提名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规定不具有董事、监事任职
资格的人士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否则,董事会有权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应当在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向董事会提交该候
选人的简历。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关系以及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
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
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
施;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
     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监事会或者
董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享有在特别情况下的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权,其召集条件和程序依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
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 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
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
本的责任。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通知义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投资、
质押、委托管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股份,而导致该股份的所有权或实质控制权
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通知。发
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
通知公司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
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上市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资金占用、担
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
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否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除承担上述义务以外,公司的控股股东还负有如下义务:
权益的决定。
该依法回避表决。
适当措施保护公司利益不因为同业竞争而受到实质性损害。
              第四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职权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并审议决定相关事项。
           第五章 股东大会召开和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
  公司的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一)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
  (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以前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发布股东大会召集通知。
  (三)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四)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
会应做出解释并公告,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书面请求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发出股东大会召集通
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
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并公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二)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
报告,内容包括: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
立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
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
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
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九条 召开方式
  (一)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
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时间为召
开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为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15:00。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
席股东的身份。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会议召集和主持
  (一)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
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二)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
告并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上的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可以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前述持股数
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
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四)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六)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七)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因故
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均无法出席会议的,董事长可以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代其主持会议并且担任会
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
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八)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九)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一条 通知
     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20日之前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告会议召开通
知,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告会议召开
通知。有临时提案的,还需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发布补充通知。会议召开通知和
补充通知以书面形式作出,其中应包括: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明智决定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此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
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
出认真的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其中,由股东提出的议案还应注明提案人姓名/名称、持股数;
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
该董事、监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
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8、股权登记日;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股权登
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4、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如何处理、邮政编码、地址等);
  第二十二条 通知的修改和延期
  (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二)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三条 标题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分别排序,其中:
样,如“2008年度股东大会”;
几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如“2005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
  (一)在股权登记日在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出席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列席股东大会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董事会有权邀请其他人士列席会议;
  (四)除上述人士以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他任何人士出席或列席股
东大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出席及代理
  (一)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人或者数人
(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
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律第五百七十一章)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
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
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
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
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
获正式授权)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
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
人签署。
     (四)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该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填写该
名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限。
     (五)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六)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六条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的
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并就会议每
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
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应当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
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前登记
  (一)为便于会议准备和核查股东身份,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
有权自行确定股东大会的会前登记程序并公告,准备出席会议的股东应该自觉
遵守该登记程序,按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会前登记。
  (二)未进行会前登记,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会议登记
     (一)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二)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之前进入会场,并在会务人员处办理现场登记和确认手续。
     (三)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完毕以后迟到的股东(含代理人)可以列席该次
股东大会但是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表决
     (一)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二)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三)股东大会均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行使表决权,但
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
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股东不参与股票表决时,应由出
席此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以下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交易或者转让;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定。
     (六)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的方式进行时,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下
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
行表决:
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特别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以投票方式表
决,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席根据举
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
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七)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主席或者中止会议,则应
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
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
过的决议。
   (八)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九)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有
权多投一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就选举2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适用股东
大会普通决议,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
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第三十四条 表决票
  (一)参与现场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以书面方式填写表决票。
  (二)表决票一般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其基本格式应包括股东名称(姓
名)、持股数量、表决事项、“同意”、“反对”、“弃权”等选择项、股东
(或代理人)签名处等。
  (三)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上书面填写股东名称及其在股权登
记日的持股数量。
  (四)股东应该在表决票上签名,代理人除注明股东名称(或姓名)以外,
代理人本身也应该签名并注明代理人字样,没有股东或代理人签名的表决票为
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
  (五)股东(代理人)应该在表决票中“同意”、“反对”、“弃权”三
种意见中选择一种,多选、少选、不选的,该表决票为废票,该表决票上对应
的股东表决权作“弃权”处理。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作“弃权”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表决权
  (一)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若任何股东须就某个
议案不能行使任何表决权或仅限于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违
反前述规定或限制而进行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二)股东(含代理人)在出席股东大会时,可以自行决定将其享有的全
部或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
  (三)决定以其享有的部分表决权参与表决的股东(含代理人),应该在
会场登记时予以明确说明,并在表决票中填写准备参与表决的持股数。
  第三十六条 同意
  同意,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
或多项议案持同意态度。同意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
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上明确
填写“同意”意见。口头表示同意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
示同意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反对
  反对,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一项
或多项议案持反对态度。反对应该以书面方式明示,即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指示
在表决票(包括在现场领取的表决票及在网络投票系统领取的表决票)上明确
填写“反对”意见。口头表示反对但没有填写表决票或没有在表决票上明确表
示反对意见的无效,该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视为“弃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弃权
  弃权,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放弃对提交会议审议的某
一项或多项议案的表决权。弃权可以书面方式明示,也可以依据本规则进行推
定,凡下述情形均作弃权处理:
统领取的表决票)中明确表示“弃权”意见;
回避表决的情形除外);
投票系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表决票,以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
“同意”、“反对”还是“弃权”的;
统平台规定的投票方法填写了表决票,但没有在计票人员进行计票前将表决票
投到指定的投票地点的。
  第三十九条 关联/关连交易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关连交易事项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计票、监票
  (一)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事先安排适当的计票人
员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同时应当安排适当的监票人员对计票过程和计票结果
进行现场监督。
  (二)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三)在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时候,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之前向到会股东(含代理人)宣读股东大会召集人推荐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名
单,并征求到会股东(含代理人)意见,若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含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份额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的,则应当立即另行推选新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另行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按以
下程序进行: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均有权推荐计票人和监票人,经出席会议股东(含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的,该推荐人士则开始履行计票
或监票职责,并对统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五)公司股东(代理人)通过合法的股东大会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表
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
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六)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七)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会议主席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
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
  (八)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
立即进行点票。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计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股东提问
  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享
有现场提问、质询、建议权,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该对此在每次会议中安排
适当的时间,考虑到会议议程的安排,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股东提问、质询和
建议的时间和程序。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列席会议
董事和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二条 疑议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宣读完毕以后,在股东大会结束之前,下述人员对表决
结果有疑议的,有权要求在其监督下重新点票、计票: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一)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三)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议案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律师见证
  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总数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资料保存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
记录复印件。任何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
理费用后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第四十七条 会场秩序
  (一)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二)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释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董事会”指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监事会”指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指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低于”都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生效和实施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
股于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施;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
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条 修改和废止
     本规则的修改、补充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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