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 董事会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12月制定)

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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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SG 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能
力,完善法人治理架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绩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天
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的ESG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及目标,识别ESG相关风险、统筹ESG管理
工作,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委任,并由不少于3名董事
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不少于1名。
  第四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ESG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工作,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ESG与可持续发展部是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该委员会
的组织部门;ESG与可持续发展部是该委员会相关业务的具体承办部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ESG与可持续发展愿景、目标、策略的制定
作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续发展相关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ESG与可持续发展愿景、目标、策略的实施
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与可持续发展议题的立场及表现符合相关规定及标准;
  (三)其他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
形成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向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
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两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部可视情况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香港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董事会秘书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
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
间内完成,先后发送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全体董事,初稿供成员
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为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ESG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
的建议、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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