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 于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要约收购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国曜琴岛律师楼
电话:0531-58681777 传真 0531-5870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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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 于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要约收购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
澳门和中国台湾)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
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接受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财金”/
“收购方”/“贵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对贵公司收购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公司”/“上市公司”)股份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收购所涉文件材料进行了
查验,并查阅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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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主要基于以下假设:
子邮箱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与该等文件的原件
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具备真实性;
复印件或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传输方式提交给本所的文件
中关于事实的陈述和保证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且该等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持续有效且不存在任何撤回、撤销、修改、变更或补充等情形。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的事实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书所涉事项为限)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税收等专
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税收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言,至关重要的涉及行政或专业机构审核的事项,
以该相关机构出具的批准、批复、报告、证书或备案等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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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亦不会据此出具任何意见或者建议。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
政策自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的任何变化或者调整导致法律意见
书相关结论的不适宜或错误不应以任何方式构成本所对出具该等法
律意见书的疏忽或失职,亦不得据此以任何方式要求本所承担任何法
律和/或约定责任或义务。
于公司及合作相关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说明的真实性、
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基于上述假设和声明,本所律师本着审慎、客观、公正的原则,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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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常铝、常铝股份、常铝 指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
集团、上市公司、目标 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齐鲁财金、收购方 指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莱芜财
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常熟铝箔厂 指 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济南市国资委 指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收购人本次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新股,如
在接受常熟铝箔厂所持上市公司 10.59%股份表
本次定增、本次发行
决权委托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内实施完成,将导
指
致其(含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行为
常熟铝箔厂向齐鲁财金转让上市公司
股份转让 指
《股份转让协议》 指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
协议》
常熟铝箔厂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84,290,61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 10.59%)
表决权委托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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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对应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委托期
限内委托给齐鲁财金行使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
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
购协议》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指
议书》
本次收购 指 上述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及本次发行(本次定
增)
《收购报告书》 指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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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方的主体资格
(一)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收购方提供的《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齐鲁财金的基本情
况如下:
企业名称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MA3DTJMC2P
法定代表人 吕慎宾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状态 在营(开业)企业
成立日期 2017年06月08日
营业期限 至2047年06月07日
登记机关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29号
经营范围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农林牧渔业、采矿业、生产制造业、建
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信息技术
服务业、租赁商务业、科研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教
育业、文化体育娱乐业、旅游业进行投资;股权投资及股
权投资管理;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未经金
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
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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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方系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收购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方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方齐鲁财金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形;
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齐鲁财金
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有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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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本次收购前,收购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委托持有、信托持有,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或其表决权。本次收购由以下
两部分组成:
本次发行前,收购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常熟铝箔厂所持常铝
股份 71,602,378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9.00%),同时接受
常熟铝箔厂将所持常铝股份 84,290,61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为 10.59%)所对应的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
托期限内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齐鲁财金行使。
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至齐鲁财金名下之日起不低于 18 个月,且下列条件孰早发生之日解
除:
(1)齐鲁财金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登记至齐鲁财金
名下之日,且齐鲁财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常熟铝箔厂及其
一致行动人(如有,不含齐鲁财金)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的
差额达到 10%以上;
(2)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齐鲁财金
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期限届满。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且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收购人将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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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19.5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收购方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齐鲁财金的股东济南市国资委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现收购方已取得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述事项的批复,批复文号为:济国资收益[2021]5 号。
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不超过
准的发行数量为准),不超过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0.00%,齐
鲁财金承诺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
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
齐鲁财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增至 29.90%,
同时,由于常熟市铝箔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齐鲁财金的股份表决权委
托期限不低于 18 个月,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齐鲁财金实际支配的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预计为 393,092,188 股,占上市公司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预计为 38.06%(最终数据需根据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确定)。本次发行后,齐鲁财金将仍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仍为济南市国资委。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情况如下:
(1)2021 年 11 月 26 日,齐鲁财金与常熟铝箔厂、张平签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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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转让协议》;
(2)2021 年 11 月 26 日,齐鲁财金与常熟铝箔厂签订《表决权
委托协议》;
(3)2021 年 11 月 26 日,齐鲁财金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4)本次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事项已经收购人齐鲁财金第
一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1)本次发行方案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的核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方
及常铝股份已经履行了董事会审议程序,本次发行尚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一)《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
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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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
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股份的 30%;
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待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东批准后,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申请;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因此,在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的前提下,收购人符合《收购
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通
过关于齐鲁财金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后,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方
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
通过关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和中国证
监会的核准后,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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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要约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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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齐鲁财金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免于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徐丙勇
承办律师:李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