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诚迈科技(南京)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70 号)核准,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8.7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46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460.00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17 年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4 号),同意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承接万
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关于诚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并担任诚迈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2021 年 8 月 25 日,诚迈科技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的议案》,诚迈科技终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
海通证券作为诚迈科技保荐机构,由于诚迈科技终止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海通证券与诚迈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签署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诚
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保荐协议>之协议书》,本次发行保荐及持
续督导职责结束。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王成垒、刘丽君
联系电话 021-2315434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598
注册资本 10,400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 4 幢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 4 幢
法定代表人 王继平
实际控制人 王继平、刘荷艺
联系人 王锟
联系电话 025-58301205
海通证券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与诚迈科技签
署了保荐协议,担任诚迈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承接了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万联证券关于诚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诚迈科技发行的股票均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
通股(A 股)。
诚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7 年 1 月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事会、监事会审议后决定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项,诚迈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
票并未发行。
诚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7 年 1 月 20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日上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由于终止并
未上市。
诚迈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为深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诚迈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
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
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
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
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
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 无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协议签订时,首次公
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且募资资金专户已注销;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终
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未募集资金。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证券发
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诚迈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成垒 刘丽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