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国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
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通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扩大上海国厚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地市场占有率,高效循环利用低成本资金,
增加上海国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提升公司经
济效益。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且回购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将《关于子公司上海国厚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予以
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规定,结合无
形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相关无形资产摊销方法进行变更,
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会计
信息质量。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