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2021年12月13日,该授
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
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
定。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表决。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日为2021年12月13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均予以回避表决;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权日为2021年12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1名激励对象授予1513.25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9.79元/份。
(此页无正文,系《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沈祥坤 郝秀琴 任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