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水电: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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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25        证券简称:华能水电    公告编号:2021-072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云 01 民初 5709 号﹞等法律文书,
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云南澜沧江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12099838
  法定代表人:陈昆,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星都基地 41 幢
  被告一: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79235351
  法定代表人:李家龙,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融城金阶 A 座
  被告二: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26970638
  法定代表人:杨敏,董事长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 6 号高新招商大厦
  被告三:云南城投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83256350J
  法定代表人:刘兴灿,执行董事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融城昆明湖售楼部
  被告四:云南城投龙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27059223
  法定代表人:刘兴灿,执行董事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融城昆明湖售楼部
  第三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494905
  法定代表人:袁湘华,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中路 1 号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2011 年 3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昆明市盘龙区北部山水新城上坝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
议》。2013 年 5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住宅合作协议》。2013 年 5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住宅合作代建协议》。2014 年 6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
二签订《住宅合作代建协议补充协议》。2018 年 2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四签订《<
住宅合作代建协议>补充协议(二)》。
                               《住宅合作代建协
议》及其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就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补救措施、退还
款项、资金占用费、违约责任等,与被告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2021 年 11
月 9 日,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起诉状》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解除第三人与被告一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签订的《昆明市盘
龙区北部山水新城上坝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框架协议》。
  (二)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1 年 3 月 20 日签订的《昆明市盘龙
区北部山水新城上坝城中村改造项目合作协议》。
  (三)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3 年 5 月 10 日签订的《住宅合作协
议》。
  (四)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二于 2013 年 5 月 9 日签订的《住宅合作代
建协议》以及 2014 年 6 月 30 日签订的《住宅合作代建补充协议》。
  (五)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四于 2018 年 2 月 6 日签订的《<住宅合作代
建协议>补充协议(二)》。
  (六)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代建预购款人民币 259,894,801 元。
  (七)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
购款之日止以 128,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化 9.49%计算的代建预购款资金占用
费,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之日止以 131,894,801 元为基数
按年化 9.49%计算的代建预购款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止代
建预购款资金占用费共计人民币 235,104,860.2 元。
   (八)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
购款之日止以 128,000,000 元为基数按年化 9.49%之 10%计算的违约金,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代建预购款之日止以 131,894,801 元为基数按年化 9.49%
之 10%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止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九)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
   上述金额暂合计:518,510,147.22 元。
   四、公司澄清的事项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105 号),经公司了解
发现,其公告中“二、关于诉讼的事实、理由及请求”之“(二)诉讼请求”中
第 5、6 条涉及的“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返还、支付华能水电代建预购款及资金占
用费”相关内容,与民事起诉状中“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支付原告代建预
购款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主体不一致。为避免其公告内容对公司投资者造成误
解,特此澄清。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经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与公司无直接利害关
系,公司仅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次诉讼,解除《合作框架协议》不会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披露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及时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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