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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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
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本次会议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负责会议期间的组织及
相关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
权益,务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及相
关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股东参会登记当天没有通过
电话、邮件或传真方式登记的,不在签到表上登记签到的,或会议正
式开始后没有统计在会议公布股权数之内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不参
加表决和发言。
三、请参会人员自觉遵守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
调至振动状态。
四、股东在会议召开期间准备发言的,请在会议开始前到大会会
务组登记并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就相
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当先向大会会务组申请,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
方可。
五、股东在大会上发言,应围绕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
要,每位股东发言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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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
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
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
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进行表
决。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
意”、“反对”、“弃权”、“回避”四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
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作弃权处理。
七、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
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
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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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2 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弄湾谷科技园 B2 幢二层
会议主持人:罗卫国先生
会议议程:
一、 参会人员签到、股东进行发言登记
二、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 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
四、 宣读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五、 推举负责股东大会议案表决计票和监票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
监事
六、宣读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一)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七、与会股东发言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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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票表决
九、统计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
十、宣读表决结果及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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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的需要,拟对经营范围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原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城市园林绿化壹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造林绿化施工;环境综合
治理;河湖流域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盐碱地治理;环保
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观赏植物新品种及其
种子技术研发;种植、销售观赏植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拟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城市园林绿化壹级;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造林绿化施工;环境综合
治理;河湖流域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盐碱地治理;会议
及展览服务;农村民间工艺品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
发经营;人工造林;树木种植经营;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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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租赁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观赏植物新品种及其种子技术研发;
种植、销售观赏植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结果
为准。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现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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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
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拟对《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关规定由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责任 有关规定由重庆市天域园林艺术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北区分局 司。公司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注册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登记,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城市园林绿化壹级;园林绿化工程
设计、施工及养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总承包;造林绿化施工;环境综合治理;
围:城市园林绿化壹级;园林绿化工程
河湖流域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
设计、施工及养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
复;盐碱地治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农
总承包;造林绿化施工;环境综合治理;
村民间工艺品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
河湖流域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
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人工造林;树木
复;盐碱地治理;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
种植经营;智能农业管理;技术服务、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观赏植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物新品种及其种子技术研发;种植、销
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租赁服务
售观赏植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观赏植物新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品种及其种子技术研发;种植、销售观
赏植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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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主动告知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出书面报告。
义务。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露。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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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 以
例限制。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达到 30%及以上时,且拟选董事、
监事的人数多于 1 人时,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具体实
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施细则如下:
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1、表决权认定原则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1)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选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情况。 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 (2)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
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监事人
数之积,即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
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
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 10 -
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
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
对。
(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应
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2)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一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非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
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
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
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
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独
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
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监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4)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
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
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5)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或监事进行投票时,应以该议案组的
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
最大表决权数。若股东所投的票数累计
超过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
数时,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
- 11 -
项表决;若股东所投的票数累计等于或
少于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
数时,则该股东投票有效,最大表决权
数与实际累计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
选原则
(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
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或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非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
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2)因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
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的,应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应以实
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3)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
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的,分别按以下
情况处理:
未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
一的,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
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按应补选董事人数重新
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下限的二分之
一但不足应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
成立,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 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法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
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② 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
- 12 -
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
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选举填补。
(4)在监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监事
人数少于拟选监事人数的,参照前述规
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符合国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www.sse.com.cn)上刊登公司公告和
露信息的媒体。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百○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 第二百○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 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
北区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章程为准。 为准。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拟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司章程》
(2021
年 12 月修订),本次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结
果为准。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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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促进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拟对《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
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权的股份总数。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 14 -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 以
股比例限制。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
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及以上时,
且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1 人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时,具体实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施细则如下: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1)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
选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表决权。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监事人
数之积,即该股东本次表决累积表决票
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当
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
- 15 -
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
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
对。
(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应
分别进行投票选举。
(2)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
权集中投给一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非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3)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
东所拥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
举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
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
有的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的独
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
最大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监事
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4)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非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该数目须为正整数或
零。对每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
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
(5)股东对候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或监事进行投票时,应以该议案组的
最大表决权数为限进行投票,所投的票
数累计不得超过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
最大表决权数。若股东所投的票数累计
超过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
数时,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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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表决;若股东所投的票数累计等于或
少于其对该议案组拥有的最大表决权
数时,则该股东投票有效,最大表决权
数与实际累计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
放弃。
选原则
(1)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数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
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非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或监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非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
选,且每位当选者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
(2)因两名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
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的,应对该等候选
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应以实
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
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3)在董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董事
人数少于拟选董事人数的,分别按以下
情况处理:
未超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
一的,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
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按应补选董事人数重新
提交新的议案并选举。
过拟选董事会成员人数下限的二分之
一但不足应选人数的,则新一届董事会
成立,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 当选的董事不足公司法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
二的,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
行选举。
② 该次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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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
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
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选举填补。
(4)在监事会换届选举中,当选监事
人数少于拟选监事人数的,参照前述规
定处理。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
不变,拟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 年 12 月修订)
。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各位股东审议。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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