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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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 2021-06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13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所持股份556,560,14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4.8842%。其中:
市公司总股份的54.645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8名,所
持股份47,876,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13%。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55,503,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2%;
反对股数1,031,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4%;弃权股数24,71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6,819,8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
份总数的97.7930%;反对股数1,031,9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
的2.1553%;弃权股数24,71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51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李文婷律师、邵彬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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