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巨石: 中国巨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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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信息披
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定的方式,通过规定和选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前
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
  (二)公司应当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与
事实相符,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能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在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四)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使得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
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
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指定《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和《证券时
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指
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htpp//www.sse.com.cn)
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五)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
构。该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及时、主动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董事会,并履行或配合公司履行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告知公司。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向公司通报的,
公司证券部应当在知道相关情形之日以公司名义立即书面征询该等股东、实际控
制人有关事件的真实情形及相关的进展,并在征询后,立即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
序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当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外,还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第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在各自负责和管辖的业务范畴内,为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生本制度
第三章所列应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部书面通报。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环保部门应当配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的工作。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管领导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报
送董事会的同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遇有须其协调
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定期报告披露前
应配合证券部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及分析、主要客户变化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污染物排放信息及相关问题问讯函答复等。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高级管理人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及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知情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规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的,应当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
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
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1、董
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
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3、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五)公司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六)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情况;
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情况;
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
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七)公司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本制度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的,
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八)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的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限: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九)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其他情况,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
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十)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
证券部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和传真联系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值的 10%以上,或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同
上;
   (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0.5%以上的(公司提供担保的
除外),公司应当在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
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六)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收购、出售资产的协议,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被收购资产涉及的政府批文(如有),被收购资产的财务报表,中介机构对被收
购资产的意见书;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重要财务数据;
  (十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使用进展;
  (十三)公司重要合同的订立、解除、变更、终止和违约,而该合同(不限
于购销合同、借贷合同、合资合作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六)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其中公司章程发生
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二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上述
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二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二)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
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十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第(四)项至第(三十二)项事项;
  (三十四)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十五)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环境信息公开及强制
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或者
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按照本制度应披露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送。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中期报告摘
要和季度报告正文,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符合下列流程: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
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二)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对应披露事项及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起
草临时报告;
  (三)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对涉及投资、融资、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担保、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合同等经营管理事项的临时报告进行审
核;
  (四)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上交
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
件;
  (六)董事会秘书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
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七)拟发布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
和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六条 设备环保部为公司生态环保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定期报
告及临时公告中有关环保信息的收集、审核,并及时报送公司证券部,对公司所
披露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
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
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临时公告中,应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审慎对待
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凡是公开披露的预测性
信息和承诺,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披露,并予
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必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予以补充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
查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选定或变更指定报纸后,在两个工作日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其他具体信息披露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执
行。
               第五章 公司未公开信息及其保密
  第三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为内幕信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对能影响公
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均为内幕信息。
  公司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本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
司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的其他人员;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确立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制度以保证重大信息第一时
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未公开信息自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可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
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如下:
  (一)未公开信息应该由负责该重大事项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
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及主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
求草拟临时公告,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传递,提供信息与接受信息的部门应当办理签收
手续。接受信息的部门不得将信息再次向其他部门传递。
  公司各部门制作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仅在公司内部传递的,
应到证券部办理备案手续,并注明其发放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接受媒体采访、向有关报刊投稿均不得涉及公司未正式披露的
信息。涉及到未正式披露信息的公司内部会议,应尽量避免邀请与公司无关的人
士(如记者、媒体等)出席。
  第四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接受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媒
体、证券专栏采访时,应尽量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必要时知会公司董事长。
以上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必要
时征询董事长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先于董事会公告对外界进行盈利
预测。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公司在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
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以公司已对外公告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在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时,由于口径不同造成数据不统一的情况,报送人员应向
相关的报送单位加以说明,以免产生误解。
  第四十三条 在进行对外投资及合作洽谈时,相关人员应向合作方声明,我
方是国内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须遵守相关的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合作方不能先
于我方董事会公告对外披露相关的投资或合作事宜,必要时将以上要求作为条款
写进协议中。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义务保证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相关信息知情者、
下属公司、控股股东等,应严格保密因工作关系所接触到的重要信息,不得将所
获知的信息在公司董事会公告前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公开。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信
息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
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持续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为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董事会秘书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
旦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
顾问、券商等)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
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已或他人进行内
幕交易。
  第四十九条 针对公司所发生的,在公共传媒、市场传闻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五十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辖区证监局。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配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公司的会计财务控制的执行
情况,并保证财务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证券
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住
所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该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告责任,
同时该子公司指定其董事会秘书或其他指定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管理
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控股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应将该重大事件的背景、过程、进展等详细情形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
实、完整地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由董事会秘书向公司
董事长报告,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信息流转
和报告制度。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档案管理
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指定的人士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证券
监管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士审核批准。
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知情人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五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
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
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
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
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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