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1-094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35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共计953,61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0.12%
?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发布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及实施情况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卢利平先生就提交 2020 年度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广
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年 11 月 24 日起 2020 年 12 月 4 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披
露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
《关于向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该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该等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 228.05 万股,授予对象共 136 人,授予
价格为每股 43.59 元。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
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22 名激励对象授予
共计 60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
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
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调整
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
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回购注
销2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17,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的成就条件进
行了核查,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
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
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二、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
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5%。本激励计划登记日为2020年12
月23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1年12月23日届满。
序号 解除限售满足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选;
为不适当人选;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解除限售条件。
施;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公司2020年同比2019年营业收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25%;
限售条件。
(“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
算依据。 )
除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未满足
(四)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条件,剩余135名激励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
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满足解除
上。
限售条件。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导致其获授的合计17,000股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将由公司回购注销。上述17,000股限制性股票不纳入本
次解除限售的范围,公司将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根据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一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首次授予的限制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万 占获授限制性股票
股票数量(万股)
股) 数量比例(%)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35 人) 272.46 95.361 35
合计 272.46 95.361 35
注:鉴于公司已完成2020年度权益分派,上表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已进行相应调整,
且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剔除了待回购注销的1.2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
通过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限
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35名
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
个限售期已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激励对象办理后续解除限售和股份上
市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期解除
限售的条件,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
要求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要求于限售期届满后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项。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