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长江电力”)拟分别
向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长江三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和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如有)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三峡金沙江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00.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长江电力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长江电力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购买、出售
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长江电力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
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 昊 张 健 戚升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