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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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
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
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1 —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
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宜,根据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披露及时、公平。
 — 2 —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
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
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3 —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
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公司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4 —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
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5 —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 6 —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情况;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7 —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 8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9 —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后,还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 10 —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
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
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
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
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
限三个月仍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11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项,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及时
披露。
          第三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应及时上报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 12 —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控股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
大信息临时报告制度并履行相关报告流程:
     (一)定期报告制度。控股子公司按时编制定期报告报
送公司财务统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重大事件报告。控股子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
展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
代表代为履行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职责,但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所负有的责任;
                             —13 —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
规定,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
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 14 —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
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以及信息披露相
关单位应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
联络员,负责协调和组织各自管辖范围内重大事件的信息管
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向董
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其联络人员名单、通讯方式及其
变更情况应及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15 —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
 — 16 —
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
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
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
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
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
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责任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
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四条   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17 —
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
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负责将公司所有
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
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本章规定
的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在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前的 10
日内,半年度、年度结束前 20 日,必须按附件 1 的格式向
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财务数据;
  当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财务部门
应按附件 2 的格式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财务数据;
 — 18 —
  (二)财务部负责财务报告的编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
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三)董事会秘书安排相关部门提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
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配合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
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董事会审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按下列程序披露:
  (一)所有单位、部门对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事
项需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在二天内将有关资
料送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认真核
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认可。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对需要披露的重大事
项,提出意见和方案。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告制作、送审并办理一
                         —19 —
切对外披露事项。
  (五)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六)董事长签发。
  (七)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草拟,监事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八)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络,由交易
所进行登记审核。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
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及媒体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子公司
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 20 —
  (一)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
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确保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顺利开展。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与公正。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21 —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
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
确保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
易所所赋予的职责,负责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资料的收集和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并协助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统计部对信息披露义务工作应
积极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
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保密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内幕知情人员对公司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 22 —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
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七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
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确立不当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
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分,违反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
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九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
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
                        —23 —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    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和机构在发生需
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
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
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
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
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成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发布。
 — 24 —
  本制度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
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本制度修订程序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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