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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建立起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
机制,妥善应对信息披露事务工作过程中面临的突发风险事
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手
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事业部
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关键术语解释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指对公司生产经营
过程中的突发风险事件或资本市场中突发的有关公司的危
机事件的信息披露应急处理。
上述突发风险事件包括不限于具备或即将具备以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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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或判断标准):
(一)投资者的质疑已严重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甚至
无法继续经营;
(二)公司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造
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影响;
(三)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稳定的情况;
(四)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报导,公司在证券
市场形象正受到或即将受到严重影响;
(五)公司受到上级监管机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行政处罚等;
(六)公司股票在短时间内交易连续异常;
(七)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八)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快速做出
信息披露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公司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
急处理由董事长统一领导和指挥,董事会办公室为突发风险
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归口部门。
(二)快速反应原则。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
理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掌握主动,快速
反应;确保指挥系统有效运作,行动迅速、措施果断,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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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风险事件扩大蔓延。
(三)协调配合原则。公司各单位、部门应维持良好
的沟通和联系,保持信息畅通。突发风险事件出现时,各涉
及单位、部门应相互配合,形成各方合力协助董事会办公室
做好应急处理,确保处理工作依法、快速、协同、有效的开
展。
(四)科学处理原则。加强沟通了解,缓和或消除质
疑和误会,避免激化矛盾,基于实事求是的态度,提供合理、
可行、可操作的处理方案,科学处理突发风险事件。
(五)积极预防原则。加强日常生产运营管理和信息
披露工作管理,做好预防、预警工作,加大可能引发突发风
险情况问题的排查力度,提前消除不确定、不准确的因素,
减少突发风险事件发生。
第二章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具体设置情况: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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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业部高级管理人员、职能
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工作小
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董事会办
公室。
组长:董事会秘书(兼任)
副组长: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突发风险事件涉及单位一把手、
主要信息来源提供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骨干人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挥公司相关单位应对突发风险事
件并进行有效信息披露。具体职责包括:
(一)决定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方案;
(二)组织、指挥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工作;
(三)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以及地方政府
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促进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
顺利实施;
(四)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其他重
要事项。
第七条 工作小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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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过
程中具体相关事宜的操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反馈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
的相关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二)负责对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事件进行
分析、研究,制定并落实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过程
中与媒体、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工作,统一拟定对外宣传、发
布的文稿和公告;
(四)负责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的跟踪和总
结工作;
(五)负责执行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的预警机制
第八条 预警和预防机制
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作为突发
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
人,定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进行检查、排查并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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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同时做到汇报的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切实做
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九条 预警信息的报送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
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提出应急预案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在
接到信息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
对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需进行信息披露的突发风险
事件的各类信息予以高度重视,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成立
工作小组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章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的响应机制
第十条 在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的响应过程
中,领导小组应加强与上级监管机构的沟通、联系,充分依
靠监管机构的力量,发挥其在证券市场的维稳作用,防止因
突发风险事件引发投资者不满,继而发展为社会不稳定事件。
同时组织协同工作小组及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
析研究,提出科学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好突发风险事件。
第十一条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的信息报送
发生或正在发生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时,事件涉及单
位应立即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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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话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时,应在 2 个小时内将事
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
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不限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简要经过、原因、性质、后果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事件的报告单位、
签发人和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的响应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获取的突发风险
事件进行分析判断,作出处理建议方案报领导决策,必要时
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同时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结果,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相
关人员拟定对外宣传解释的文稿,并确保信息披露事宜有专
人值班、专线畅通,将风险控制到最小化,必要时应提前向
监管机构汇报。
第十三条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方式
在突发风险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根据公司事态严重程度
决定是否成立工作小组并在第一时间成立。未成立工作小组
的,直接交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负责处理,采取一系列方式
及时妥善化解风险,以达到顺利解决风险的目的,具体应急
处理方式:紧急停牌、临时公告、沟通汇报、积极整改、回
复投资者各种形式的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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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主要处理
措施
在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发生后,根据事件的性质、严
重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对其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一)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进行临时公告或补充、更正公告;
(二)跟踪主要媒体的反应,适时做出澄清,必要时要
公开作出道歉申明;
(三)做好公司内外部维稳工作;
(四)在上级监管机构监管下限期改正;
(五)根据上级监管机构和投资者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六)严格按照信息直通车的相关规定审慎的发布临时
公告。
第十五条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情况跟踪
和反馈
公司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尽快消
除该事件造成的影响,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跟踪处理后
的情况反馈,并及时总结该次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
应急处理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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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通信保障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要保证联系顺畅,专线及网络畅通,
不发生因专线或网络不畅而导致无法对外沟通、联系的情况。
第十七条 应急队伍保障
对应急处理过程中所需人员应予以保证。根据突发风险
事件涉及内容和处理措施或要求的需要,工作小组可以在领
导小组的授权下调配相关人员参与应急方案的设计和实施,
所有被调配的人员应积极参与并服从工作小组的指挥。
第十八条 学习与培训
公司应积极支持相关信息披露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同时经常性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及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预
防、预警常识的宣讲活动,提高对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的
判断和应对能力,降低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发生。
第十九条 应急绿色通道
如遇紧急情况,工作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在职权范
围内根据已披露内容对投资者、监管机构和证券市场做出直
接反应,同时再将事件进展和反应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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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领导小组的其它授权后执行后续工作。在此种情况下,
公司突发风险事件信息披露应急处理优先于公司其它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对因信息报告不及时、谎报或故意隐瞒重大
信息等行为导致突发风险事件发生的,公司根据行为情节轻
重给予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降职、解除
劳动合同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不服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延误公司信
息披露风险处理时机并给公司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处理突
发风险事件中工作懈怠,给公司在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和
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公司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内部
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拥有处罚建议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
《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措施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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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实施办法》及公司《奖惩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等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实施,修改
程序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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