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的
《关于广安市前锋区爱众新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前锋响水河充电加
油综合站经营权托管合同>暨变更日常关联交易方式和金额的议案》
进行了认真的
事前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案》,会议同意广安市海晶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晶石油”
)通过租赁方式经营广安市前锋区爱众新能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前锋新能源”)下属的前锋响水河充电加油综合站,租金为 180 万/年。
此次前锋新能源拟与海晶石油签署《前锋响水河充电加油综合站经营权托管
合同》
,前锋新能源将前锋响水河充电加油综合站经营权托管给海晶石油,托管期
限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止,限期 5 年。托管期间前锋新
能源按照 260 万元(税后)/年的标准,从加油站产生的利润中提取固定收益,加
油站合法收益的剩余部分,作为合同履行期间海晶石油所收取的托管费用,但不
得超过 300 万元/年,超过部分归属前锋新能源,托管期间托管费用金额不超过
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晶石油为四川爱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因此本次托管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中的交易方式和
金额产生了变化。
通过组织查看加油站原经营及收入情况、托管双方经营范围,
托管合同内容,
我们认为本次托管旨在整合内部业务资源,避免同业竞争,为前锋新能源创造稳
定的经济收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考虑,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