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爱众: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维护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
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
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
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三)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 —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
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总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四川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 2 —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3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 4 —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5 —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6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节   会议签到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
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7 —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股票账户卡。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二节   会议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应
当以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按规
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系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
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股东
 — 8 —
无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供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
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
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委托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
或者不委托其他董事履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授权委托一名监事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履行职务或者不委托其他监事履行时,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9 —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节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10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
股东投票权。
                        —11 —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
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 12 —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
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
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
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
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13 —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四
川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
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 14 —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
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5 —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公司股东大
会批准后发布,修改亦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16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广安爱众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