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意见书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式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本次会议。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
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拟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公司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为规避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外汇市场风险,防
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同时,
公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健全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
程、风险控制措施等相应的内控制度;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
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拟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低风险银行理
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有关议案,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拟继续授权公司管理
层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本次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含)阶段性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符合
公司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有关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充分了解汪伟锋先生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
合情况,我们认为其符合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汪伟锋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
四、关于制定《公司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可以调动经理层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经济效益和经营质量相挂钩
的激励约束机制。《公司经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陈三联、许永斌、武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