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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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博雅
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改《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法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修订《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补增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人员朱士尧、周漪军辞任,为保障公司董
事会正常运行,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拟补增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由 4
人补增为 6 人。
  经广泛征询意见,公司董事会拟补增陶然先生、梁化成先生、孟庆胜先生、
李兴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已经公司董事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资格审查。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此次补增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候选人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资格审查。上述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因此,独立董事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关于补增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梁化成先生的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独立董
事充分了解梁化成先生的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梁化成
先生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公
司相应岗位。梁化成先生的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查,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
  黄华生
  赵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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