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变电气: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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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层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
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就总经理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
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的经理层副职人选进行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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