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长制药: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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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
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向我们提供了《关于
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
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二、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
体系,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
职责;该事项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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