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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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
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拟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六)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新乡市
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激励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一贯的绩效管理原则。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归属考核指标分了四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团队层面绩效
考核、项目层面绩效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力及企业成
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以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为
考核年度,设定了各年度的净利润目标值,该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是综合考虑宏
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公司同时还对高管团队、营销团队、技术团队、运营团队、采购团队(指团
队全部成员或团队负责人)设置相应的团队目标,以充分体现公司“合作”的核心
价值观,凝聚团队力量,促进团队协作。在具体业绩指标的设置上,团队目标或
团队目标汇总数不得低于公司目标,以激励各团队勇以承接挑战,追求更加进取
的业绩。
  根据公司的行业特征与经营管理特点,本激励计划不但设置了公司层面、团
队层面的经营绩效指标,还创新性地设置项目绩效指标,对于战略客户开发准入、
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重要领域拓展等设置专项的项目绩效考核,
以推动对公司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得以顺利达成。
  除以上各个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刘双红         杨东升           成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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