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广东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应当按照证
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披露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
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要求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他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的具体执行标准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材料,公司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
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季度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参照定期报告相关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程序:
(一)在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按照公司
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会秘书得知应披露信息时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后,
应立即报告董事长,或根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组织起
草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
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信息(事件)的报告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对把握不准或不能明确界定是否属重大
信息(事件)的,应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加以确认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
人,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三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
报及披露。
(四)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在指
定媒体上披露信息的报纸页面及复印件)、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
文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书面记录及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工作,保管期限十年。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
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
会。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
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
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应当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该部门的信息报告责任,
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的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分析机
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在
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中发布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在聘用中介机构工作时,如果可能涉及有
关应保密的信息,应首先与该中介机构及其参与工作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书
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重大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
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与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工作,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章 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订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会计制
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经
营管理层应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因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或违反信息披露
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